回覆列表
  • 1 # 終點站淚幸福

    人防車位,第一要確定產權問題,只有產權確認了,才能對這個問題進行分類。

    第一:如果人防車位是開放商自己的,也就是說人防設施並沒有進行出售,並且在住建部有備案,那就代表開發商對車位有所屬權和使用權,那麼自然就可以自行規定使用,比如買賣。

    第二:但是還有一部分的人防車站並不是開發商自己的,而是算進了業主的公攤,並且在當地住建部是可以查到的。也就是說這個人防車站屬於所有業主共同的,當然業主如果使用,是需要在物業或者街道(因為有些小區是沒有物業的,屬於當地街道物業辦管轄)的指導下進行,比如有償使用,又或者在特殊時期根據有關部門下發的檔案指導使用。

    那麼這個問題就很清楚了,你需要先確定產權問題,這個事情你可以去諮詢當地的街道物業辦或者所屬區域的住建部。

    如果你們小區屬於第二種情況,那你就可以尋求街道物業辦,小區業主委員會,或者住建部的幫助。

    一般情況下,就算是物業不讓你進入人防車位,那麼也會劃分地面車位給你們使用的。

    PS:另外多嘴一點,不管什麼問題,物業和業主並不是對立的兩個方面,而是相輔相成的,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當然很多小區的物業都不盡如人意)這個時候就需要業主多瞭解一下,在相關部門的指導和幫助下,守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 2 # 老包有時不線上

    提問人所提到的人防車位描述是否準確?

    因為人防車位產權全部屬於國家,用於戰爭時人員避難防護,不得買賣!這種車位有兩種,一種為當地人防辦委託物業管理,一般以出租方式,供業主使用,取得租金用於人防設施的維護。

    另外有一種是由開發商投資的人防車位,其出租收益歸於開發商,戰爭時統一由國家徵用。在許多小區內外有相應的指示標識(上圖)

    這兩類人防車位都不得買賣,所以提問人提到的車位,明確的是人防車位嗎?

    在實際操作中,開發商把自己投資的人防車位以20年租賃的方式,一次性躉租給業主,是不是提問人所理解的這樣?

    這種名義上是出售實為出租的方式,是沒有產權證,在法律上還是租賃形式!

    這裡要明確一個概念,所有地下車庫中,除了人防車位以外,還有產權車位,這部分車位是可以出售,並獲得產權的,請問人提到的車位?會不會也可能是這部分產權車位?

    給提問人的回答是:如果當地沒有明確的政策,即不允許將人防車位長期躉租的話,也只好低頭,“購買"一個20年租期的人防車位!

    在此之前請向當地的人防辦諮詢下為妥。

    此答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這一生你對誰殘忍過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