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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昂納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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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遠方的心一直都在
當然,擔保人負有兩種義務的。
1是協助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的義務
2是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義務
做擔保人,不是隨便的,是要負一定的法律責任的,竟然當了擔保人就要負責到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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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任律說法
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不動產的抵押合同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不成立,所以很多人就錯誤的認為,如果不動產的抵押合同沒有辦理登記,抵押人就不用承擔償還義務,或者認為抵押合同就是沒用的廢紙一張,其實這都是一種錯誤的認識。
按照法律規定,合同是屬於債權的範圍,而抵押權是屬於物權的範圍,債權和物權是獨立存在的。抵押權沒有生效,不代表合同也沒有成立,因為按照法律規定,合同一經簽訂就已經成立了。如果沒有法定的無效情況,那麼一般合同成立之後,合同就是有效的。所以如果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了抵押合同,那麼該合同就是就生效了。至於抵押物是否辦理的登記或者進行交付,並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
通常情況下,不動產抵押合同如果已經簽訂,只是沒有辦理抵押權登記,債權人只是不能就抵押物進行優先受償。但是這並不代表抵押人就不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不動產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權因未辦理抵押登記而未設立,債權人可以主張抵押人在抵押物價值的範圍內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債權人不能就抵押物主張優先受償。
這裡所謂的優先受償權指的是,如果債務人存在多重債務的情況下,如果你的抵押權進行了登記,那麼你就享受優先受償權。比如,債務人分別欠甲乙丙丁四個人每個人100萬的債務,假如,現在債務人只有200萬元可夠還債。如果甲設立了抵押權登記,那麼,甲就可以優先償還,而其他人就得在甲後,就有可能在款項就不夠的情況下,無法獲得足額的清償。
所以設立抵押權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最重要的一點是,設立抵押權除了要簽訂抵押合同,動產還要進行交付,不動產還要進行登記,抵押權才能夠真正生效。否則抵押權人依然不能獲得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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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是從屬於主債權的擔保責任,除非擔保協議明確約定是一般擔保,否則是不受債務人還款情況的影響,債權人可以跳過債務人直接要求擔保人全額代償的。
債務人用房產或車輛等抵押給債權人,其實也是擔保的一種形式,屬於物權的抵押擔保,和擔保人是平行關係,都從屬於主債權。至於沒按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擔保沒有生效,那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事情,與擔保人並無直接法律關係。換句話說,不管有沒有抵押物,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