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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59504910711

    法律中對受害人責任不是完全不評價的。比如在《侵權責任法》中對一般的動物侵權採取相對無過錯責任,即當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侵權方是可以免責的。當然,也有完全不評價的情況,比如動物侵權中侵權方違法飼養寵物或飼養違禁寵物時是採取絕對無過錯責任的,也就是說無論受害人有沒有故意過失都不免責。侵權責任是在民法領域內的處理,雖然性犯罪屬於刑法領域但法理是想通的,在刑法領域幾乎看不到什麼免責事由,但還是有的,而且就在性犯罪中。最高院有過批覆和司法解釋,一是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二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背景介紹完畢回到題主的這個問題。顯然,法律在一定情況下是會考慮被害人責任而對行為人的責任加以減輕甚至免除的,但是,題主搞錯了一個很重要的區分,動機不等於主觀要件。如背景介紹中所提及的情況,被害人故意是對行為人主觀方面的責任排除,幼女問題是對行為人主觀認識和客觀行為的責任排除,這也符合主流刑法理論的三階層犯罪構成說。那麼題主的觀點為什麼會被那麼多人反對,舉出那麼多反例?因為穿著暴露只是引起犯罪意圖,影響的只是一個犯罪動機,行為人的動機是被害人完全無法控制和預測的。今天我穿吊帶衫你說太暴露,改天我穿短袖短裙你還說太暴露,那我加長裙子再穿雙絲襪,結果遇到一個絲襪痴漢,尼瑪我乾脆女扮男裝,不巧遇到個基佬。你說這怎麼辦?每個人對性犯罪的動機尺度是不同的,你不能去苛責受害人對一個她無法預測的條件去負責,因為她真的不知道怎麼穿才不會引起犯罪動機,即使她知道,也沒有義務去配合行為人不引起犯意,因為作為一個遵守社會遊戲規則的公民本身就不應當產生性犯罪的意圖,人不是動物,要受自己社會屬性的支配,不可能一有性慾就馬上找個人上吧。真要那樣的話根本就不是人,只是碰巧長的和人一樣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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