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條機車乘務員的勞動和休息時間,應符合下列要求:(一)一交連續工作時間標準(包括出、退勤工作時間,以下同),客運列車不得超過8小時,貨運列車不得超過10小時。機車乘務員的便乘時間,不計入連續工作時間內(隨貨運列車或無臥鋪客動列車便乘時除外)。(二)在本段休息時間不應少於16小時。(三)外段調休時間不得少於5小時(其時間的計算為到達公寓簽到休息至叫班時止,以下同);在外段駐班休息時間不得少於10小時;輪乘制外段換班繼乘休息時間不得少於6小時。(四)嚴格防止機車乘務員超勞。在編制列車執行圖時不準出現超勞。各級行車排程、機車排程要根據列車實際執行情況,準確掌握叫班時間。密切在注意列車執行情況,遇特殊情況超勞時,要儘快採取措施。(五)實行輪乘制的機車乘務員每月應有1-2次48-72小時的大休班時間。第101條機車乘務員憑便乘證便乘(中途站換班便乘時,憑排程命令)國際列車以外的旅客列車,應按規定提供便乘鋪位和乘務餐。第102條乘務員公寓要晝夜保證機車乘務員(包括回送機車乘務員)和機務添乘人員的住宿,及時供應熱飯、熱菜和開水。乘務員公寓應設定條件良好的浴室、洗衣、烘衣、更衣、取暖、防暑降溫等裝置以及學習室、文娛室等設施。機車乘務員要遵守公寓的各項規章制度,尊重公寓工作人員的勞動,愛護公寓設施、裝置,做好共管共建文明公寓工作。第103條給水、清灰人員,應負責機車給水、清灰、挖煤等工作,並提供機車乘務員飲用開水。第104條機車乘務員應每兩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對健康狀況確實不宜擔任乘務工作的人員,應及時調整其職務。
第100條機車乘務員的勞動和休息時間,應符合下列要求:(一)一交連續工作時間標準(包括出、退勤工作時間,以下同),客運列車不得超過8小時,貨運列車不得超過10小時。機車乘務員的便乘時間,不計入連續工作時間內(隨貨運列車或無臥鋪客動列車便乘時除外)。(二)在本段休息時間不應少於16小時。(三)外段調休時間不得少於5小時(其時間的計算為到達公寓簽到休息至叫班時止,以下同);在外段駐班休息時間不得少於10小時;輪乘制外段換班繼乘休息時間不得少於6小時。(四)嚴格防止機車乘務員超勞。在編制列車執行圖時不準出現超勞。各級行車排程、機車排程要根據列車實際執行情況,準確掌握叫班時間。密切在注意列車執行情況,遇特殊情況超勞時,要儘快採取措施。(五)實行輪乘制的機車乘務員每月應有1-2次48-72小時的大休班時間。第101條機車乘務員憑便乘證便乘(中途站換班便乘時,憑排程命令)國際列車以外的旅客列車,應按規定提供便乘鋪位和乘務餐。第102條乘務員公寓要晝夜保證機車乘務員(包括回送機車乘務員)和機務添乘人員的住宿,及時供應熱飯、熱菜和開水。乘務員公寓應設定條件良好的浴室、洗衣、烘衣、更衣、取暖、防暑降溫等裝置以及學習室、文娛室等設施。機車乘務員要遵守公寓的各項規章制度,尊重公寓工作人員的勞動,愛護公寓設施、裝置,做好共管共建文明公寓工作。第103條給水、清灰人員,應負責機車給水、清灰、挖煤等工作,並提供機車乘務員飲用開水。第104條機車乘務員應每兩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對健康狀況確實不宜擔任乘務工作的人員,應及時調整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