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關於對私收費、院外行醫管理的暫行規定
為保證正常醫療秩序,促進醫院快速、健康發展,維護人民群眾利益,樹立我院在公眾中的良好形象,特對私收費、院外行醫管理作出如下規定:
一、本院全體員工一律不準私收費,不準院外行醫。醫務人員外出會診、進行診療活動,必須經醫務科批准同意,方可進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院外行醫論處:
1.本院在職醫務人員進入私人診所,進行診療活動者;
2.未經批准在院外開展手術、麻醉、會診、坐診、護理或其他診療活動者;
3.為謀取物質利益而介紹病人院外購藥,為個體診所進行器械消毒者;
4.不論以何種名義在院外開業和私自向院外介紹病人者;
5.指使進修生、實習生向院外介紹病人者;
6.具有其他院外行醫行為及為院外非法行醫提供便利條件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私收費論處:
1.不論以何種藉口私自收取現金、出售藥品及物品,搞現錢交易者;
2.指使進修生、實習生進行私收費者;
3.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提供發票、私改發票或開據大頭小尾巴發票者;
4.以退票或作廢票據等名義套取藥品或現金者;
5.違背先交費、後檢查治療者(搶救急危重病人除外);
6.收受藥品回扣者;
7.其他具有私自收取費用性質者。
四、處罰:
1.凡私收費者一經查實:
(1)處以所收金額10倍罰款;
(2)停發一年工資、獎金及一切福利待遇,每月只發生活費200元;
(3)工作另行安排,不服從安排者自動離職處理;
(4)年度考核定位不合格,三年內不予晉職晉級;
(5)處罰期滿後,由個人寫出申請,科室根據個人工作表現予以鑑定,表現好者,經院部研究,予以解除處罰;
(6)第二次違犯者,停崗停薪,同時報有關部門予以除名。
2.凡本院非正式職工,有私收費、院外行醫違紀違規行為者一經查實,立即辭退。
3.凡發現科室集體私自收費,對受益者進行10倍罰款,另對科室負責人就地免職。
4.有第三條3、4、6款情形之一,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院外行醫者一經查實,立即停崗停薪,並報有關部門予以除名。
五、其他各類人員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六、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規定同時廢止,但按原規定已作的處罰繼續生效。
七、本規定的最終解釋權屬院職工代表大會。
醫院關於對私收費、院外行醫管理的暫行規定
為保證正常醫療秩序,促進醫院快速、健康發展,維護人民群眾利益,樹立我院在公眾中的良好形象,特對私收費、院外行醫管理作出如下規定:
一、本院全體員工一律不準私收費,不準院外行醫。醫務人員外出會診、進行診療活動,必須經醫務科批准同意,方可進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院外行醫論處:
1.本院在職醫務人員進入私人診所,進行診療活動者;
2.未經批准在院外開展手術、麻醉、會診、坐診、護理或其他診療活動者;
3.為謀取物質利益而介紹病人院外購藥,為個體診所進行器械消毒者;
4.不論以何種名義在院外開業和私自向院外介紹病人者;
5.指使進修生、實習生向院外介紹病人者;
6.具有其他院外行醫行為及為院外非法行醫提供便利條件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私收費論處:
1.不論以何種藉口私自收取現金、出售藥品及物品,搞現錢交易者;
2.指使進修生、實習生進行私收費者;
3.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提供發票、私改發票或開據大頭小尾巴發票者;
4.以退票或作廢票據等名義套取藥品或現金者;
5.違背先交費、後檢查治療者(搶救急危重病人除外);
6.收受藥品回扣者;
7.其他具有私自收取費用性質者。
四、處罰:
1.凡私收費者一經查實:
(1)處以所收金額10倍罰款;
(2)停發一年工資、獎金及一切福利待遇,每月只發生活費200元;
(3)工作另行安排,不服從安排者自動離職處理;
(4)年度考核定位不合格,三年內不予晉職晉級;
(5)處罰期滿後,由個人寫出申請,科室根據個人工作表現予以鑑定,表現好者,經院部研究,予以解除處罰;
(6)第二次違犯者,停崗停薪,同時報有關部門予以除名。
2.凡本院非正式職工,有私收費、院外行醫違紀違規行為者一經查實,立即辭退。
3.凡發現科室集體私自收費,對受益者進行10倍罰款,另對科室負責人就地免職。
4.有第三條3、4、6款情形之一,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院外行醫者一經查實,立即停崗停薪,並報有關部門予以除名。
五、其他各類人員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六、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規定同時廢止,但按原規定已作的處罰繼續生效。
七、本規定的最終解釋權屬院職工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