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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040235669002

    拆遷房屋涉及到經營行為並具備經營手續,租賃期限未滿的,要看租賃協議具體內容,如果有關於遇到拆遷房屋補償權益的約定,按照協議內容;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雖然承租人與房屋所有權人存在合同關係,可以透過違約責任來救濟其權利,但是徵收作為一種不可抗力,一般人並不會在合同中就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進行約定,造成合同雙方風險自負,使得承租人的權利得不到保障。對於非住宅的補償中,很多情況下包括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裝置等搬遷費用、停產停業損失等內容,實際上都是承租人的損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雖未把承租人或實際使用人列入徵收當事人的範圍內,但各個省市和地區對於拆遷中承租人的應該獲得有相關的規定,為徵收補償過程中對承租人或實際使用人的權利保護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

    《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第三十三條:“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由徵收當事人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已經選定或者確定的評估機構評估。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無法採用評估方式確定的,對非住宅房屋中的營業用房,給予不超過其房地產評估價格百分之八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對非住宅房屋中的非營業用房給予不超過其房地產評估價格百分之五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第三十四條:“徵收有租賃關係的非住宅,租賃雙方對停產停業損失的承擔方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成的,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將有爭議部分的貨幣補償款公證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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