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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病人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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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90皮沙發
肯定不可以,因為有太大的道德風險。
銀行多付如果視為銀行的贈與,那這筆損失到底是操作的銀行員工負責,還是由銀行來負責呢?
1.如果是銀行員工負責,會出現什麼情況?
如果某個銀行員工為你辦理轉賬業務的時候,原本是轉賬10萬元的,輸入成了轉賬1000萬元會變成什麼情況?
這筆錢已經作為銀行的贈予,給了你了就無法追回,責任是由銀行員工負責,那銀行員工有能力賠付這990萬元嗎?
肯定沒有,傾家蕩產借款賣身都沒有這990萬元,那怎麼辦?錢又不能追回,銀行員工就無法賠付,就算他去坐牢,永遠背上這筆債,她也是無法賠付的。
如果是故意轉賬錯誤,又會出現什麼情況?
比如銀行員工與社會不法分子勾結,銀行員工故意操作錯誤,把轉賬金額輸入多幾個零,或者給現金的時候給多了幾十萬,要銀行員工負責,要他還錢,他又沒錢,錢不在他的賬上,法院也查封不了,是不是銀行員工就變相的得到了這一部分的錢?
2.如果由銀行來負責,又會發生什麼情況呢?
這個問題就更大了,銀行很快所有錢都會沒了,如果銀行員工操作錯誤,往別人的卡上轉了幾億,幾十個億都不用負責的,全部由銀行負責,轉出去的錢又作為贈予無法追回,那肯定天天都幾百億幾千億都轉出去啊。
所以無論如何,銀行多付的錢都不會作為贈予,同樣銀行少付的錢你也不會作為贈予給了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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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A上島蘿蔔皮
非常感謝邀請!銀行多付應視為贈予?!首先,你這個多付,應該是說銀行因為失誤吧!這樣我覺得目前是不妥的!首先,沒有法律法規支援,當然銀行自己也不大可能支援!其次,就是銀行他的業務性質也不允許,作為金融機構,失誤在所難免,不追回那樣損失太大!最後,銀行也作為服務行業,如果這個條例成立,那麼也許會逼著提升自身的業務嚴謹性,但是為了盈利會不會延伸出其他的規定?總之,如果條款不合理就抓緊改,如果你不改,就會有人出來給你改!
銀行規定,員工在收付現金出現差錯時,一般是長款歸公,短款自賠。
每一個制度辦法的出臺,背後都有曾經出現過的案件的影子,並且這種為堵塞漏洞出臺的規定辦法,只會越來越多。
如果把多付視為銀行贈予,現行規定是出差錯的員工承擔損失。
但這個是不合適的。如果銀行少給你了呢?不當得利,不應該被支援。
一般遇到的爭議,就是長短款和假幣沒收的損失,因此銀行每個櫃檯都有監控影片,現在央行更是強推冠字號系統。就是說,你在銀行存或取的每一張錢,鈔票上那個唯一的號碼,都會被記錄在案,在有爭議時,作為證據使用。
其實不能贈予最關鍵的,在於防止道德風險的出現。
如果當作銀行贈予,不能追索,銀行必然要承擔損失,而不是隻由出差錯的員工個人承擔。
魯迅先生說過:“我不憚以最壞的惡意揣測華人。”如果這樣的情況出現,只要銀行員工與外面的人勾結,天天出現短款,在沒有被發現和開除前,銀行承擔部分,就是他們的收益。
現在的社會,道德淪喪滑坡,是公認的。因此,把多付部分當作銀行贈予,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