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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043163567963

    公司股東無須承擔公司債務。但是,如果股東濫用權利,則須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一、

    根據《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所負債務由公司財產清償。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作為股東,無須以個人財產清償公司債務,股東的最大損失就是認繳的出資額。

    二、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股東濫用權利,則須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什麼情形構成濫用權利、濫用股東的有限責任以及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

    比如:

    股東與公司財產混同:在交易過程中,直接以股東個人賬戶接收交易賬款,而公司賬戶上沒有交易往來的體現。股東的個人責任財產與公司獨立財產無法區分。

    公司與公司混同:兩家公司人員混同、業務混同、財務混同。比較重要的是財產混同——公司賬戶及賬款往來無明確區分,資金在各個公司之間隨意流轉,混淆各公司獨立財產。

    以上,一般情況下股東無須承擔公司債務,如果構成股東權利濫用的例外情形,則股東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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