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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夏燦幫

    學生在下課集合時自己意外摔傷,不論下課集合或集合才下理都不重要,學生還在學校裡面,學生的一切活動都是學校監護,無論如何學校對學生摔傷都有一定責任。只有放學回家離開學校後摔傷才不承擔責任,與家長勾通協商解決難度不大。

  • 2 # 在座的各位都是1

    對於學校是否擔責的問題,中國現行法律確定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即對於事故的發生,學校有過錯的,則應承擔民事責任,且承擔與其過錯大小相適應的責任(有主要過錯的,承擔主要責任,有次要過錯的,則承擔次要責任);學校沒有過錯的,則不承擔民事責任。我覺得不需要承擔責任,除非學校老師沒有以任何形式向學生傳授過校內課間安全知識。摔倒是一瞬間的事,即便老師在旁邊也反應不過來。何況是自己摔倒。如果真的是摔得很嚴重費用很高,學校最多就是以人道主義資助點醫藥費(這個叫學校安全事故)。學校不會承認安全(責任)事故(和安全事故區別很大)。

  • 3 # 楊鍋來了

    從標題來理解:

    從你的問題中,可以明確一點就是:學生在學校,而且是在上課期間(下課集合也應該算是在上課期間)摔傷,而且是意外摔傷。學校作為主體,責任也要區分的,學校不可能是無限承擔責任的,不可能學生任何傷害都由學校來負責,相關法規對這方面也有所規定(具體可以上網查查)

    一般的情況處理:

    小孩子在家或者在學校學習生活,作為家長和學校都有義務監管或者提醒孩子的安全注意事項,這個我覺得學校應該平時都會不斷的提醒和強調(我們學校除了學校層面強調,監控,班主任,科任老師隨時都會提醒的,我每次下課,都告訴他們課間休息注意安全),孩子是一個活潑好動的一個群體,出現一些意外我覺得很正常,誰也不能保證每一個孩子不出現一些摔倒,擦持等小傷害,其它有些可能出現一些大的安全事故。如果確是因為學校問題,比如平時強調不夠,學校一些安全措施不到位,某些安全隱患沒有及時排除掉,這些因素造成孩子受傷,那麼學校肯定要負一定的責任的(可能還比大)。就你問題中,上課期剛下課集合,說明有老師在課堂上,集合肯定就有些孩子動作比較大(比如遠一點的,需要衝刺一下),造成自己不小心摔倒受傷,我已經說了,學校也好,老師也好,家長也好,不可能完全做到每一個孩子不會出現一些安全問題。所以在老師,學校,家長天天強調安全的前提下,孩子意外摔倒,主要責任應該在孩子這方面,滓校應該沒有什麼責任,但並不代表學校就可以不顧不問,仍然需要及時的將孩子送到醫院,再瞭解相關情況,及時的告之家長(這個是學校必須要做的)。

  • 4 # 真相探索者

    學生在學校發生一切事故都要學校承擔,現在好了,我們這邊只要颳風下雨,都讓學生放假,學校就無責任了,家長們高興了嗎?

  • 5 # 大愛無疆7524

    根據民法典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甲系某小學四年級學生。在一次校運會結束後,老師組織班上同學將運動器材搬運回器材室,甲和其他三名同學在抬運一塊長寬均為50公分海綿坐墊的過程中,甲不慎摔傷。後經市人民醫院診斷為外傷性牙折斷,面部挫傷。甲多次與學校溝通賠償事宜,因方案差距過大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甲將學校告上法庭。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學校老師安排小學四年級10歲的學生幫助搬運海綿坐墊的行為,是否屬於該年齡段未成年人力所能及的活動,其安全性是否符合該年齡段學生的認知能力、身心特點、民事行為能力。法院根據庭審查明事實以及現場勘驗情況發現,海綿坐墊大小長寬均為50公分,且從學校操場至體育器材室的道路平整,並無明顯不安全因素。老師安排學生做一些符合該年齡段學生的認知能力、身心特點、民事行為能力的事情,亦屬於教育的內容之一,故老師安排班上同學搬運的行為並無不當之處。甲摔倒受傷系屬於雙方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的偶然事件,不宜過多苛責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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