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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孤獨倒班人

    這麼說吧,既然是“非法”當然是應該拆除! 現在都講法制,所有的人和事當然應該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

    做了違法的事還想要賠償不是很滑稽的想法嗎?

    當然,活該這個詞用的有點落井下石的感覺,但道理是這麼個道理。

    如果違法的建築不能被強拆,或者拆除以後還要給予補償,那人人效仿,就無從治理了。

    所以很多人最後鬧得都是個“理”。特別是老百姓講個一碗水端平,差不多的事有的人違法,有的人就不違法,心裡就很難接受,就想著法鬧一鬧。

  • 2 # 趙姐說農

    對於非法建築強行拆除,有沒有補償。這要看實際情況而定,一般都不會補償,如果你私自在耕地上建築,沒有經過審批,那是違法違建,不發就不錯了,還會給你補償。只能是在拆除過程中,將損失的物土地造成傷害會給你點補助,也算好的了。

    建房前一定要經過審批才可按照規劃建房。如果是屬於有土地使用證,違建需要依法拆除,會適當給與補償。不過注意的是;建築是否屬於違建,違章建築是行政部門的職責,其他單位或個人不能擅自拆除,強拆。

  • 3 # 寒冬遠去

    感謝邀請,對於非法建築強行拆除,沒有補償,該怎麼辦?這個要看是什麼時候拆的,工程的立項是以個人開發的名譽,還是棚戶區改造的名譽,就是立項的確定性,再就是房屋佔用的土地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或者集體宅基地,到底是非法建築,還是違法拆遷,個人開發的專案,拆遷許可證,國土,規劃,建設,投標書,這些東西開發商都有嗎?如果真如描述所講,是非法建築,非在哪裡,是土地,是規劃,還是建造,看看在沒在他們所說的非法之列,就算是非法建築,也有個年限的問題,歷史遺留原因造成的,就是歷史遺留問題,不存在非法建築之說,再就是政府部門以棚戶區改造的名譽進行徵地拆遷,會有一個拆遷的公告下達,會有補償的方案,以及拆遷的四至臨界,以及是以什麼立項,在公告張貼之日起,不準擴建,改建,搶建,或者改變房屋的用途,拆遷的房子是行政強拆取消後拆的,還是法律法規明文規定以前拆的,行政強拆取消後,是司法強拆,不管是哪個部門沒有權利拆遷,申請法院下了裁決的可以拆,這裡有個程式的問題,程式違法也是行政違法行為的一種,具體原因具體分析,看你遇到的是哪個型別的拆遷,如果實在不給補償,一定走法律程式,積極維權,或者信訪渠道,主動去有關部門如實反映你所遇到的問題,法律範圍之內的依法解決,真正的拆遷方沒有違法行為,合法徵收,沒有強徵強拆強佔的違法行為,而且你的房子不管站在哪個角度如果真是非法建築,真就沒有可靠的證據證明合法性的存在,誰也沒有辦法,如遇到這樣的問題一定聘請專業的徵地拆遷律師事務所為你維權,只是建議,根據自己的問題,酌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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