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漢語裡,“竊”和“偷”是沒有差別的,都是“不告而取”的意思,並且往往意味著對他人財物的侵害,兩者放在一起就是“偷竊”,其意思也是一樣的。“竊”和“偷”的區別在於,“竊”在文言文裡用得多,“偷”在現代漢語裡用得多,在感覺上“竊”可能比“偷”文雅一些吧。但在實際上生活中,偷東西和竊東西,是沒有區別的,竊銖就是偷錢,沒有分別,都是要受到譴責甚至懲罰的。
但的確有人曾經要把“竊”和“偷”區別開來。比如“竊書”不是“偷書”,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人們為什麼要寬容偷書的行為呢?或者偷書者為什麼可以用這一道理為自己的"偷竊行為"辯護呢?為什麼其他小偷就不能為自己的偷竊行為辯護呢?
從制度分析角度來看,“竊書”的確有別於“偷書”,其原因非常簡單:書並不是一種消遣物品,而是一種生產性的物品。雖然書裡有知識,讀書人也能夠獲得私人收益,就如古人所說的,在書裡能夠找到"黃金屋"和"顏如玉",但讀書卻是一件苦差使,為了找到“黃金屋”和“顏如玉”,期間不知道要讀多少書,受多少苦,放棄多少眼前的享受和閒暇。並且讀書並不一定只給讀書人帶來“黃金屋”和“顏如玉”,而且還有極大的外部經濟,即給其他人帶來福利。因此,有更多的人讀書,是值得鼓勵的事情,是一種"優值物品(merit goods)",雖然並不一定是純粹的公益物品。既然對社會有好處,並且個人讀書還要付出相應的私人支出,沒有書,就不應該成為讀書的障礙,沒有書,要讀書,買不起書,或者買不到書,就不得不去偷,用文雅的話說,就是"竊",不告而取,也就應該得到寬容了。可以說,喜歡讀書的人沒有書看而不得不去偷書看,是“竊書”不是“偷書”問題的實質所在。
但是,竊書畢竟是偷書。在現實生活中,如果竊書不是偷書,大家都遵守這一規則,書店早就被偷空而破產了。
現代社會解決這一問題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公共圖書館。由公共資金出資買書,免費讓喜歡讀書的人去讀書。沒有書讀的人偷書看,與在公共圖書館裡免費借書看,兩者在經濟結構上是一樣的,但偷書和借書,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卻是不一樣的。兩者的結果都是沒書看的人有了書看,但卻使偷書變成了借書,借書畢竟不是偷書,讀書人再也不用為自己尋找“竊書”不是“偷書”的理由了。
在漢語裡,“竊”和“偷”是沒有差別的,都是“不告而取”的意思,並且往往意味著對他人財物的侵害,兩者放在一起就是“偷竊”,其意思也是一樣的。“竊”和“偷”的區別在於,“竊”在文言文裡用得多,“偷”在現代漢語裡用得多,在感覺上“竊”可能比“偷”文雅一些吧。但在實際上生活中,偷東西和竊東西,是沒有區別的,竊銖就是偷錢,沒有分別,都是要受到譴責甚至懲罰的。
但的確有人曾經要把“竊”和“偷”區別開來。比如“竊書”不是“偷書”,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人們為什麼要寬容偷書的行為呢?或者偷書者為什麼可以用這一道理為自己的"偷竊行為"辯護呢?為什麼其他小偷就不能為自己的偷竊行為辯護呢?
從制度分析角度來看,“竊書”的確有別於“偷書”,其原因非常簡單:書並不是一種消遣物品,而是一種生產性的物品。雖然書裡有知識,讀書人也能夠獲得私人收益,就如古人所說的,在書裡能夠找到"黃金屋"和"顏如玉",但讀書卻是一件苦差使,為了找到“黃金屋”和“顏如玉”,期間不知道要讀多少書,受多少苦,放棄多少眼前的享受和閒暇。並且讀書並不一定只給讀書人帶來“黃金屋”和“顏如玉”,而且還有極大的外部經濟,即給其他人帶來福利。因此,有更多的人讀書,是值得鼓勵的事情,是一種"優值物品(merit goods)",雖然並不一定是純粹的公益物品。既然對社會有好處,並且個人讀書還要付出相應的私人支出,沒有書,就不應該成為讀書的障礙,沒有書,要讀書,買不起書,或者買不到書,就不得不去偷,用文雅的話說,就是"竊",不告而取,也就應該得到寬容了。可以說,喜歡讀書的人沒有書看而不得不去偷書看,是“竊書”不是“偷書”問題的實質所在。
但是,竊書畢竟是偷書。在現實生活中,如果竊書不是偷書,大家都遵守這一規則,書店早就被偷空而破產了。
現代社會解決這一問題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公共圖書館。由公共資金出資買書,免費讓喜歡讀書的人去讀書。沒有書讀的人偷書看,與在公共圖書館裡免費借書看,兩者在經濟結構上是一樣的,但偷書和借書,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卻是不一樣的。兩者的結果都是沒書看的人有了書看,但卻使偷書變成了借書,借書畢竟不是偷書,讀書人再也不用為自己尋找“竊書”不是“偷書”的理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