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的條件:
(一)須由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
反訴與本訴當事人同一性的特徵決定了只有本訴的被告才能夠向本訴的原告提出反訴。如果不是本訴的被告,如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被告的訴訟代理人,則無權提出反訴。
(二)須在本訴進行中提出
本訴進行中是指法院受理本訴後直至法庭辯論終結前。法院尚未受理本訴,訴訟程式尚未開始,反訴無從提起。法庭辯論已經終結,再受理反訴不但無法達到訴訟經濟的目的,而且會造成訴訟的遲延。進入第二審程式後,原審被告依然可以提出反訴,但二審法院受理反訴後,已不能對反訴作出裁判,因為對反訴作出裁判後不服的一方當事人已無法再上訴,有違兩審終審制。二審法院可以用調解的方式處理本訴與反訴,調解不成時,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而不能將本訴與反訴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三)須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且受訴法院對反訴有管轄權
反訴是在本訴進行中提起的,並且要利用本訴的訴訟程式一併進行審理,因此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管轄權是法院對特定訴訟行使審判權的前提,故受訴法院須對反訴具有管轄權。審理本訴的法院對反訴的管轄權,可以基於牽連管轄而獲得,但如果反訴屬於另一法院專屬管轄,受理本訴的法院則無權管轄,本訴的被告只能向有專屬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
(四)須與本訴適用同一訴訟程式
反訴須與本訴適用同一種訴訟程式,方能利用本訴的訴訟程式合併審理。如果本訴適用的是簡易程式而反訴應適用普通程式,則難以將兩訴合併,反訴也就沒有意義。
(五)須反訴與本訴之間存在牽連關係
設定反訴制度的目的既然在於利用同一訴訟程式解決相關聯的兩個民事糾紛,以達到節約時間和費用,防止裁判相牴觸,那麼,反訴的訴訟標的與本訴的訴訟標的須有牽連,才能夠實現上述目的。所謂存在牽連關係,是指兩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的聯絡。法律上的牽連包括兩者源於同一法律關係和兩者源於相關聯的法律關係,前者如原告提出要求交付買賣標的物的本訴,被告則提出請求支付價金或者請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的反訴;後者如原告基於所有權請求被告交付所佔有的動產,被告則反訴要求法院確認他對該動產享有的質權。反訴與本訴存在牽連關係,才有合併審理的必要,才能夠達到透過反訴抵消或吞併本訴訴訟請求的目的。
反訴的條件:
(一)須由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
反訴與本訴當事人同一性的特徵決定了只有本訴的被告才能夠向本訴的原告提出反訴。如果不是本訴的被告,如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被告的訴訟代理人,則無權提出反訴。
(二)須在本訴進行中提出
本訴進行中是指法院受理本訴後直至法庭辯論終結前。法院尚未受理本訴,訴訟程式尚未開始,反訴無從提起。法庭辯論已經終結,再受理反訴不但無法達到訴訟經濟的目的,而且會造成訴訟的遲延。進入第二審程式後,原審被告依然可以提出反訴,但二審法院受理反訴後,已不能對反訴作出裁判,因為對反訴作出裁判後不服的一方當事人已無法再上訴,有違兩審終審制。二審法院可以用調解的方式處理本訴與反訴,調解不成時,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而不能將本訴與反訴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三)須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且受訴法院對反訴有管轄權
反訴是在本訴進行中提起的,並且要利用本訴的訴訟程式一併進行審理,因此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管轄權是法院對特定訴訟行使審判權的前提,故受訴法院須對反訴具有管轄權。審理本訴的法院對反訴的管轄權,可以基於牽連管轄而獲得,但如果反訴屬於另一法院專屬管轄,受理本訴的法院則無權管轄,本訴的被告只能向有專屬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
(四)須與本訴適用同一訴訟程式
反訴須與本訴適用同一種訴訟程式,方能利用本訴的訴訟程式合併審理。如果本訴適用的是簡易程式而反訴應適用普通程式,則難以將兩訴合併,反訴也就沒有意義。
(五)須反訴與本訴之間存在牽連關係
設定反訴制度的目的既然在於利用同一訴訟程式解決相關聯的兩個民事糾紛,以達到節約時間和費用,防止裁判相牴觸,那麼,反訴的訴訟標的與本訴的訴訟標的須有牽連,才能夠實現上述目的。所謂存在牽連關係,是指兩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的聯絡。法律上的牽連包括兩者源於同一法律關係和兩者源於相關聯的法律關係,前者如原告提出要求交付買賣標的物的本訴,被告則提出請求支付價金或者請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的反訴;後者如原告基於所有權請求被告交付所佔有的動產,被告則反訴要求法院確認他對該動產享有的質權。反訴與本訴存在牽連關係,才有合併審理的必要,才能夠達到透過反訴抵消或吞併本訴訴訟請求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