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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電子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來自於電子簽名,《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靠的電子簽名即“真實身份、真實意願、簽名未改、原文未改”,這是電子合同有效性的基礎和成立條件。
合同怎麼簽有效:
第一步:實名認證
透過實名認證,系統會生成電子簽名,同時也保證了電子合同有效性的第一個條件,真實身份。
第二步:線上簽署
第三步:傳送合同
第四步:對方簽署
對方會收到一條簡訊,點開簡訊裡的連結進入後,也完成實名驗證,點開待簽署的合同,確認內容沒有問題,新增電子簽名完成合同簽署,生成“時間戳”,保證簽訂時間未改,即“簽名未改”。
第五步:合同管存
首先要澄清一個誤區,很多人認為,合同只有經過公證才會生效。然而公證並非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一經簽署甚至口頭達成合意就具備了法律效力,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與公證與否基本沒有關係,除非締約各方把公證作為合同生效的一個前提條件。
公證在合同訴訟中最主要的作用是加強證據的證明效力,因為公證員會要求締約各方當著公證員的面簽署合同,並且要驗證締約方的身份,這種方法在紙質合同的年代是非常可靠的,因此公證之後的證據材料很難在庭審過程中被推翻。
相對而言,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如果程式沒有瑕疵,基本上可以直接被法庭採信。公證的意義在於給法官或仲裁員提供了證據的可信背書,減少了法官或仲裁員認定和採信證據的時間,提高了證據的證明力這個邏輯在紙質檔案和手寫簽名的情況下是對的。
但是,公證應用在數字簽名、電子證據領域,其實並非像在紙質合同簽署時那麼可靠,甚至難以保證其可靠性和準確性。
公證處的公證員絕大多數不是技術專家,也不具有技術鑑定的專業能力和專業資質,所以所謂電子證據的公證是有瑕疵的,或者說是有侷限的,只能是公證員對電子證據的外觀、載體或取證過程進行簡單的證據保全公證,不能作為全部事實證據。
所以,公證機構在電子資料司法鑑定中的可靠性和權威性是很弱的。目前電子資料鑑定的權威機構是電子資料司法鑑定機構。
綜上所述,使用了可靠電子簽名技術的電子合同,其法律效力得到了技術和法律的雙重保障。司法鑑定報告為電子證據提供了是否被篡改的一致性鑑定,避免法官因專業知識不足而無法信任電子證據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