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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觀宇說法

    法律門裡門外的建議:現在不要買農民宅基地。

    首先,長期施行的嚴格土地管制所制約。宅基地指的是村集體給本集體內部村民使用的、用來建房的土地。宅基地的“三權分置”指的是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宅基地是集體所有,農民無償使用。只要是村集體的成員,只要分戶,作為獨立的一戶,就有資格從集體獲得宅基地,這是我們長期的政策。

    其次,宅基地買賣被法律明確禁止。《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再次,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是有限制的。的農村宅基地,是農村土地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係到住有所居,關係到農民的切身利益,關係到獲得感 對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而且明確要求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否則有下列轉讓情況之一,應認定無效:(1)城鎮居民購買;(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如果不管住,可能很多需要宅基地的農民沒法獲得宅基地,城裡人因為資本力量比較強,就可能改變鄉村的結構和性質,這與改革的初衷是不符的。

    另外,2018年宅基地“三權分置”絕不是可以賣給城裡人。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中最關鍵的一權,是使用權的適度放活。這裡面涉及到放活,涉及到適度。宅基地的使用權要適度放活,主要指的是宅基地可以在集體成員之間流動流轉。這次做了嚴格的規定,就是斷了城市人到農村買宅基地的念頭。雖然“三權分置”政策規定城裡人不能買,但農民可以把自己對該塊宅基地房屋的居住使用權,以轉讓、租賃的方式轉給城裡人。城裡人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內,對該片宅地基進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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