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手犯規的定義:籃球運動員在運球或上籃、投籃時防守人員打手。根據FIBA2004年籃球規則,正式的名稱是“非法用手”。 現行規則中對打手犯規的判斷原則: 一、用手和(或)手臂接觸對方隊員,用手觸及對方隊員,本身未必是犯規。裁判員應判定引起接觸的隊員是否已經獲得了不公正的利益。如果隊員引起的接觸在任何方面限制對方隊員的移動自由,這樣的接觸是犯規。 二、當防守隊員處於防守位置,並且他的手或手臂放置在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身上並保持接觸以阻礙他行進,就發生了非法的用手或非法伸展手臂。 三、反覆地觸及或“戳”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是犯規,因為這可導致粗暴的比賽。 四、在投籃過程中,當球出手後防守隊員打手,有身體接觸,則視為打手犯規,因為此時進攻和防守的兩方角色未改變。 除打手犯規外,籃球的犯規規則還有: 1、阻擋犯規:防守方站在不合理的位置阻擋進攻方的進攻。2、撞人犯規:是用身體的任何部位強行移動或試圖移動已經或沒有控制球的對方隊員時發生的身體接觸。3、進攻犯規:在籃球比賽中,在球成活球后,進攻隊員與對方發生非法的接觸,就是進攻犯規,對進攻犯規的判罰還要取決裁判對比賽的掌握,還要考慮比賽的連續性,所以有時裁判的判罰並不是按照相關規定來的。4、侵人犯規:侵人犯規是隊員和對方隊員的接觸犯規,無論球是活球或是死球。隊員不應透過伸展他的手、臂、肘、肩、髖、腿、膝或腳來拉、阻擋、推、撞、絆、阻止對方隊員行進;以及不應將其身體彎曲成“反常的”姿勢(超出他的圓柱體);也不應放縱任何粗野或猛烈的動作。 【建議】多學、多看,多請教打球時間長的人,多參加各種籃球比賽。慢慢地,對籃球的各種規則就會非常熟悉,就懂得如何隨機應變,減少不必要的犯規。
打手犯規的定義:籃球運動員在運球或上籃、投籃時防守人員打手。根據FIBA2004年籃球規則,正式的名稱是“非法用手”。 現行規則中對打手犯規的判斷原則: 一、用手和(或)手臂接觸對方隊員,用手觸及對方隊員,本身未必是犯規。裁判員應判定引起接觸的隊員是否已經獲得了不公正的利益。如果隊員引起的接觸在任何方面限制對方隊員的移動自由,這樣的接觸是犯規。 二、當防守隊員處於防守位置,並且他的手或手臂放置在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身上並保持接觸以阻礙他行進,就發生了非法的用手或非法伸展手臂。 三、反覆地觸及或“戳”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是犯規,因為這可導致粗暴的比賽。 四、在投籃過程中,當球出手後防守隊員打手,有身體接觸,則視為打手犯規,因為此時進攻和防守的兩方角色未改變。 除打手犯規外,籃球的犯規規則還有: 1、阻擋犯規:防守方站在不合理的位置阻擋進攻方的進攻。2、撞人犯規:是用身體的任何部位強行移動或試圖移動已經或沒有控制球的對方隊員時發生的身體接觸。3、進攻犯規:在籃球比賽中,在球成活球后,進攻隊員與對方發生非法的接觸,就是進攻犯規,對進攻犯規的判罰還要取決裁判對比賽的掌握,還要考慮比賽的連續性,所以有時裁判的判罰並不是按照相關規定來的。4、侵人犯規:侵人犯規是隊員和對方隊員的接觸犯規,無論球是活球或是死球。隊員不應透過伸展他的手、臂、肘、肩、髖、腿、膝或腳來拉、阻擋、推、撞、絆、阻止對方隊員行進;以及不應將其身體彎曲成“反常的”姿勢(超出他的圓柱體);也不應放縱任何粗野或猛烈的動作。 【建議】多學、多看,多請教打球時間長的人,多參加各種籃球比賽。慢慢地,對籃球的各種規則就會非常熟悉,就懂得如何隨機應變,減少不必要的犯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