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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陳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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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秀娥
同意陳律師的觀點。但我想從另一個角度發表一下個人觀點。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心存僥倖,此人不懂”慎獨”。“慎獨”最早出自《禮記·中庸》: “道也者,不可須臾離也;可離,非道也.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懼乎其所不聞.莫見乎隱,莫顯乎微,故君子慎其獨也”。大體意思是:“道,是不可分離的,而分離開來的東西,就不是道了。所以,君子在別人看不見的時候,在別人聽不到的時候,也要謹慎自己的言行。” 大白話的意思就是 :一個君子, 就是自己一個人的時候也要注意自己的言行。
此君剛受到處罰,明知酒駕違法,但心存僥倖,認為只要不被抓住就萬事大吉,這既是對自己和他人生命不負責任的行為,也是自己德行修養不夠的體現。奉勸該君注意德行修養,遵守法律。
同時與大家共勉“慎獨”。
看到這個題目,真是又好氣又好笑。
俗話說同樣的錯誤不可犯二次,可這位先生居然就兩次犯了同樣的錯誤,真正的“屢教不改”!
6月19日,高某飲酒後駕駛皮卡車在宣恩縣珠山鎮凌雲路肇事後逃逸,被警方抓獲,處以記12分、罰款2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
高某於7月3日被執行拘留。7月18日9時,高某行政拘留期滿,重獲自由。
高某吃飯時又飲白酒,飯後駕車沿232省道由曉關侗族鄉至椒園集鎮方向行駛,被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檢查的民警現場查處。
經現場酒精呼吸測試,高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罰標準。
高某的這一次酒駕行為,觸犯了《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及
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高某因兩項違法行為,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2日的處罰,並吊銷其駕駛證。
這也是該接受教訓了吧,如果還繼續酒駕,那就不是行政拘留,而是要承擔刑事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