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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阿P先生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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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哈哈一笑35
依本人的經驗來看主要有兩點,第一,前期物業公司是開發商聘請的,物業公司維護開發商的利益。房屋建設中存在的大量質量問題,由物業公司替開發商應咐業主,開發商給物業公司很大一部分利益,業委會一旦成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自動終止,物業公司將失去一大塊經濟利益。業主委員會還會因為各種原因找開發商的責任,所以開發商會和物業公司極力設法阻止業委會的成立。第二,新建小區業主之間都比較生疏,彼此都不瞭解,業主如果不遇到重大利益受損害,很難團結一致,加之業主自身的時間、精力及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等法律方面知識的缺乏,如果沒有當地政府相關部門的指導,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困難重重。
第一個業委會在1991成立,到現在已經27年時間。除了物業管理條例中稍有提及指導辦法,沒有具體對應的法律法規,由於立法的滯後,成立後的業委會難免良莠不齊,某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制度的漏洞侵犯業主的公共資產,嚴重的甚至採用黑惡勢力手段強取豪奪。在這種背景下,成立業委會依靠的是領頭人的品德,良知,道德,還有實力。全國小區千千萬萬,一心為公的人能有多少,可能偌大的小區也找不到一個合適的人選。也造成業主既期待又惶恐的矛盾心理,同時,又對物業管理產生怨恨和牴觸。要解決成立業委會困難,協調業主與物業的緊張關係,讓群眾安居樂業。只有在法律層面上規範業委會的管理,在行政上肯定業委會的性質。可以考慮以樓棟為單位,採用聯樓民主制,將小區業委會的職能和行政進行三權分立,在制度的籠子裡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