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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老虎灘2010

    住宅小區不論地上地下的停車位,其土地和建安成本都被業主的專有部分分攤了,理所當然歸全體業主共有。除非開發商依法取得了所以權,能辦理產權證,否則就歸業主共有。

  • 2 # XUANH

    商鋪也是住宅的配套用房,開發商竟然拿去賣了!茅臺五糧液也是大家喜愛的佐肉飲料,酒廠竟然不給每人每天配一瓶。怎麼辦?

  • 3 # Salijia

    我來告訴你!在開發初期發改委會給開發商立項檔案、規劃局會給開發商規劃!規劃區內的車位無論地下還是地上只要是規劃了做車位的部分都是開發商的,開發商有權出讓、出租、出售、贈予!因為建設車庫的成本比建設房屋主體的每平米成本要高很多,因此建設車位的成本不允許加到房價裡面去,這樣不會增加購房者的成本!房子的功能是用來住的,而車不是生活必須品,屬於經濟條件較好的家庭購買。建設小區不僅要滿足居住,同時還要滿足有車業主的停車問題。為了緩解城市停車壓力,政府會要求開發商一定數量的地下車位來解決停車問題,因此鼓勵開發商開發住宅的同時建設地下停車場,這樣地上部分才能滿足綠化、道路、活動場地等公共設施的合理規劃。因此品質越高的小區一般都是人車分流,車輛下地庫人走地上,也提高了車輛在小區穿梭人員安全和消防安全!現在政府不允許開發商房子與車位捆綁目的是不增加購房者的購房成本,鼓勵開發商合理的出售車位,計程車位應優先考慮滿足本小區業主的停車需要。現實是開發商不想建車位增加投資,但是政府要求必須配套建甚至要求不低於1:1的標準,開發商不得不建,建了還不好賣!另外建設佔用業主公共道路、公共綠地、公共場地的車位是違法的也是不能賣的!

  • 4 # 易幼欽

    其實小區停車位大多數都是指的地下防空層車位,依據《物權法》以及《防空法》的規定、地下防空層屬於業主共有場所,當然此時開發商同樣也是其中的業主,因此其它業主入住率未超過50%之前開發商始終有小區內的管理權,所以在此期間內開發商一定會不擇手段增加自己的收入,往往以人車分流為藉口、以《物權法》中的規劃車位綁架防空地下層變相出售。但業主並不知道,出售沒有產權證的車位只能證明該車位並不屬於出售人所有,管理權並不代表所有權,正常情況下可以對外出租,對內只能收取停車管理費或衛生費用。待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管理權應當全部交由業主委員會管理。但實際操作中即便業主委員會成立、開發商也會強行霸佔防空地下層收取業主們的租金。

  • 5 # 木林78642

    開發商會賺取人民的利益,多吃多佔多剋扣人民的土地公推面積出租,出售所得一律要開發商清退款,房產發暴富得很快,請退這些欠款後他房產商就剩餘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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