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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馬克叔叔23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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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冬去春來145464578
答;任何單位企業在試用期內,被應聘人員無需交納任何培訓費用。所培訓內容是應聘單位應有的職責,培訓是對新員工職能技術提高,便於熟悉與操作。如果用人單位向試用員工要求上交培訓費是違反勞動法的。
一個企業或某個單位任何所為與做人是一樣的,它的行政行為到了無恥地步,遲早會關門大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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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老案
第一,嚴格的說,試用期雙方之間還沒有建立勞動關係。因此,不存在辭職這個概念。
根據中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勞動關係中有一個試用期,試用期是指企業和用人單位就。用工關係適用的階段。在此階段,雙方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合同,而沒有必要向對方承擔任何的責任。
第二,辭職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
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以後,雙方就必須按照勞動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用工的有關規定,可以提出辭職。辭職也就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行為。按照法律的規定,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辭職的條件。但是在試用期。勞動者只是在試用,是否建立真正的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還不一定。因此在此期間,勞動者解除了試用關係符合法律規定,沒有必要像老用人單位做任何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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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芝麻金粒
原則上來講,這種合同是有點違規操作的。
試用期內正式的合同還沒有簽訂或者合同還沒有生效,就沒有違約一說的。現在最主要的問題是你另簽了一個培訓合同,並且有規定工作時間的。企業在做這項規定的時候也是考慮到培訓期會有人離開,這樣他就浪費了人力物力財力去搞這個培訓,公司的時間成本也高了,所以在你離開公司的時候,按照協議他應該會讓你賠償的。
去跟領導溝通,把自己的想法給領導詳細的說明下,看下領導的態度在說。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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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HR雨哥
2008年的《勞動合同法》其效力是明顯高於1995年的《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的,因此從法律的效力和適用上,應該以《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為準。
具體到你的情況,要看你跟企業簽訂的培訓協議是怎麼約定的,如果培訓協議沒有違法違規的條款,也是雙方自願簽訂的,那在離職的時候應該按協議執行,否則對方可以已違反合同約定為由提起勞動仲裁。
在三個月的試用期期間有一個半月的日語培訓,之後又是專案培訓。在試用期專案培訓時想辭職了,因為日語培訓簽了培訓合同,規定的服務期限是從結束日語培訓開始(還在試用期)。合同規定如果要辭職需要按照未完成培訓費的時間的比例交培訓費。
但是我看到“《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這個是1995年的。
新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因為看到網上好多人用《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來說試用期不離職用交培訓費,但是因為是1995年的不知道能不能用?關於最新的《勞動合同法》服務期是否包含試用期也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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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崗前培訓費,不過是公司為了減少員工流動性設定的一個坎,其實90%企業的崗前培訓都是所謂崗前培訓費,高價然並卵。打個比方,像銀行,培訓完首籤就是5年,5年內辭職得交1w多的培訓費,而培訓內容,是最基礎的業務操作,很簡單。所以,大部分企業,都是打了勞動法的擦邊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