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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非酋工作者

    潘德克頓體系是一種源自羅馬法的立法技術,為德國及日本等一些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編寫所採用。

    法學上所說的潘德克頓,大體有3中不同的含義。

    其一,是羅馬皇帝查士丁尼編纂《民法大全》的所有部分,即《學說彙纂》,是當時著名法學家的言論集,可以作為有效的法律淵源,但是本身不是立法的產物。一般將其稱為潘德克頓。

    第二,是14世紀以後,德國法學界在繼受羅馬法後在改造“學說彙纂”的基礎上形成的德國普通法,約形成於16世紀,以當時《當代法典彙編》為達標。它在未統一的德國發揮著普通法的作用,一直到《德國民法典》頒佈才逐漸式微。稱之為“潘德克頓體系”。

    第三,十九世紀中期以後,在德國制定統一的民法典已經是大勢所趨,圍繞民法典的制定,出現了潘德克頓法學派(強調羅馬法是德國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淵源)。後來潘德克頓法學派按照羅馬法的《學說彙纂》闡發的民法“五編制”體例,為德國民法典所最終採用。

    潘德克頓模式的特色在於,把個別事項所共通的部分拿出來放到前頭這樣一種抽象化的手法。在這種模式中,將分則中共通的部分作為總則抽取,將此做到了極致。例如,契約的情形,如果贈與、買賣、租賃、承攬等有共通的事項,就把它抽出來放到前頭。這邊是契約總則。再進一步,將同樣是債權制度的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並列,將共通的部分抽取作為債權總則。相同的作業,在物權編、親屬編和繼承編也進行。最後抽取所有這些共通的部分放在民法典的開頭。這便是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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