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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順通財稅段賢明

    這個問答的本質是公司章程的範疇和公司法律規範的內容!未足額出資股東的違約責任,受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相關規定的雙重約束!

    一、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明文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中小企業的股東出資方式多以貨幣出資為主,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可以看出,公司法關於違約責任的表述,寫得太籠統,具體執行的可操作性有待商榷!

    現實生活中,未能按期出資的股東,可以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延期,且一般情況下行政管理部門會批准同意。也就是說,股東未按期足額履行出資義務的,可以“明日復明日”,且合法化!其他股東和老闆莫要急,且聽下文為你解憂!

    關於償債義務:有限責任公司資產不能清償債務的,相關股東以其認繳的註冊資本上限承擔有限責任。也就是說,股東是否實繳出資,其償債義務不受任何影響!

    二、公司章程對未足額出資股東的限制

    未足額出資股東對償債義務不受任何影響的前提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不夠細緻,公司章程可以補充。筆者建議,公司生產經營分紅應以實際出資的比例進行分紅!也就是說,雖然未足額出資股東是公司的股東,應當享受分紅權,但是公司章程可以明確約定,未出資的股東沒有分紅,未足額出資的股東以其實際出資的比例享受分紅權!

    一方面,未足額或者未出資的股東,其法定償債義務不會因為是否出資受到影響,不耽誤其履行法定償債義務!

    另一方面,未足額或者未出資的股東分紅權甚至投票權受到其出資的多寡決定。因此,在現行法律制度框架下,股東的權利可以合理合法的做到平衡!同時,長期溝通後,股東依然不願意履行出資義務的,可以考慮讓其退出!

    三、綜述

    追究股東未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的違約責任,只有在法定償債義務產生時才有意義!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追究責任和處罰不是目的!保證公司正常生產經營,保障股權權益公平合理才是大家追求的目標!

  • 2 # 不糊塗時塗糊不

    股東未足額出資的,該怎樣追究其違約責任?

    對於未按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足額出資的股東:

    其他已繳出資的股東有權依據【合夥協議】追究未依約定足額出資的股東的違約責任。

    公司作為接受股東出資的企業法人有權依據公司章程依法追究未依約定足額出資的股東的違約責任。

    公司處於破產清算時,公司的債權人有權要求未足額出資的股東在其欠繳出資額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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