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範圍:
凡會員關係隸屬於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直屬機關工會的在職職工;
夫妻雙方均在中央國家機關工作的,只一方享受補助。
補助專案
生活困難補助
殘疾子女補助
央務助學補助、重大疾病補助、失獨家庭補助等5個專案。
補助條件
家庭人均收入低於北京市規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職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患有重大疾病醫療費用自費部分當年累計在2萬元—10萬
當年職工本人或家庭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發生特別困難的。
有殘疾人證;
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導致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等方面,全部或者部分喪失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的。
助學補助
因職工本人及配偶收入較低,家庭負擔較重,人均月收入低於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職工本人、配偶、子女患重病或長期患病,當年自付醫藥費支出較大,造成家庭特別困難的;
當年職工本人或家庭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發生特別困難的。
重大疾病補助
職工本人、配偶、子女患有惡性腫瘤、血液病、慢性腎衰竭、顱內原發性腫瘤手術、冠狀動脈搭橋、人體重要器官組織(心臟、肺臟、肝臟、腎臟、骨髓)移植等。
失獨家庭補助
1.職工失去獨生子女的;
2.職工本人為獨生子女,且未成家、在崗位去世的。
第四條補助標準
(一)生活困難補助。每年給予3000—8000元。
(二)殘疾子女補助。有殘疾證的,每年補助2000元;符合殘疾子女補助條件第二種情況的,每年補助1000元。
(三)央務助學補助。高中生一次性補助2000元;大學生一次性補助3000—6000元。
(四)重大疾病補助。按其自費醫療費用數額確定補助標準。醫藥費用中自費部分支出在10萬元—20萬元的,補助標準為1—2萬元;醫藥費用中自費部分支出在20萬元—30萬元的,補助標準為2—3萬元;醫藥費用中自費部分支出在30萬元以上的視情而定,最多不超過5萬元。對於職工家屬患病的,補助標準減半。
(五)失獨家庭補助。職工失去獨生子女的,給予一次性補助2萬元;職工本人為獨生子女,且未成家、在崗位去世的,給予1萬元補助。
補助範圍:
凡會員關係隸屬於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直屬機關工會的在職職工;
夫妻雙方均在中央國家機關工作的,只一方享受補助。
補助專案
生活困難補助
殘疾子女補助
央務助學補助、重大疾病補助、失獨家庭補助等5個專案。
補助條件
生活困難補助
家庭人均收入低於北京市規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職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患有重大疾病醫療費用自費部分當年累計在2萬元—10萬
當年職工本人或家庭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發生特別困難的。
殘疾子女補助
有殘疾人證;
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導致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等方面,全部或者部分喪失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的。
助學補助
因職工本人及配偶收入較低,家庭負擔較重,人均月收入低於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職工本人、配偶、子女患重病或長期患病,當年自付醫藥費支出較大,造成家庭特別困難的;
當年職工本人或家庭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發生特別困難的。
重大疾病補助
職工本人、配偶、子女患有惡性腫瘤、血液病、慢性腎衰竭、顱內原發性腫瘤手術、冠狀動脈搭橋、人體重要器官組織(心臟、肺臟、肝臟、腎臟、骨髓)移植等。
失獨家庭補助
1.職工失去獨生子女的;
2.職工本人為獨生子女,且未成家、在崗位去世的。
第四條補助標準
(一)生活困難補助。每年給予3000—8000元。
(二)殘疾子女補助。有殘疾證的,每年補助2000元;符合殘疾子女補助條件第二種情況的,每年補助1000元。
(三)央務助學補助。高中生一次性補助2000元;大學生一次性補助3000—6000元。
(四)重大疾病補助。按其自費醫療費用數額確定補助標準。醫藥費用中自費部分支出在10萬元—20萬元的,補助標準為1—2萬元;醫藥費用中自費部分支出在20萬元—30萬元的,補助標準為2—3萬元;醫藥費用中自費部分支出在30萬元以上的視情而定,最多不超過5萬元。對於職工家屬患病的,補助標準減半。
(五)失獨家庭補助。職工失去獨生子女的,給予一次性補助2萬元;職工本人為獨生子女,且未成家、在崗位去世的,給予1萬元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