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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在法律允許範圍內,遺囑本身是有效的。但很多人因為怕自己的遺囑存在漏洞或存在相應的法律風險,會選擇將該遺囑送去公證處進行公證。那麼,遺囑是否有必要公證?何為法律範圍內的遺囑?如何寫一份具有法律效益,且不經過公證即可生效的遺囑呢?
我們在這裡先了解一下“公證”。
公證,實際上是指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予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以證明的活動。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
也就是說,對於具有法律事實的文書或行為,我們均可以去進行公證。如果對於遺囑的法律效力持有懷疑態度,那不妨到公證處進行公證,這樣若今後發生了一系列法律問題,文書公證後也算是多了一層保護層。
前文也提到過,其實在法律允許範圍內訂立的遺囑本身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麼在訂立遺囑的時候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1、立遺囑人有立遺囑能力;
2、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願表達;
3、內容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
4、只能處分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當然啦,自書遺囑的時候最好找專業人士來指導,避免出現漏洞或者瑕疵。因為專業人士會考慮遺囑的效力。他們會按照立遺囑人的意思訂立遺囑,綜合考慮家族關係,子女情況,稅收,遺產來源等問題,尤其是對於遺產的所有權問題,一定需要追根溯源,避免遺囑內容的無效。
公證,其實是一個稽核合法性的過程。為什麼要去公證,因為公證比較便宜。
公證一份遺囑的價格是800元,如果你找律師,計時談話就不止這個數。
如果你自己對法律很清楚,去立一份格式內容都沒有爭議的遺囑,那遺囑就是有效的。
打個比方,父親立遺囑把自己的房子給了喜歡的小兒子,然後大兒子申請遺囑無效,為什麼?
因為標的物——房子,不是父親的個人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呀!要先分割完更早死去的母親的遺產,然後才能再分割,父親根本沒有權利去處置部分權利不屬於自己的房產,你處理你沒資格處理的東西,當然是無效的。
你可能要說,那把父親的部分給小兒子好了,也不行的呀!人已經死了,你不知道他是明知道標的物非法,故意立的,還是說他就是法盲。即使後者的可能性更大一些,但最主要的證人已經是個死人了,你不能從他嘴裡挖出來。最簡單的方法,就是作廢遺囑,按法定繼承走。
如果去公證,那麼,公證處那裡就會把你打回來,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