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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270393569692

    瀉藥。 首先,回答你對於二審用書面審理的形式進行的疑惑: 刑事訴訟的二審,有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兩種,到底是開庭審理還是書面審理,二審法院有自由裁量權,但是如下情形的,必須要開庭審理:(簡稱“事實錯”、“程式錯”) 1.二審合議庭經實體審查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直接核查和開庭審判、不宜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的案件;  2.當事人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理由提起上訴的案件,對這類案件不論二審合議庭認定事實是否清楚,均應開庭審理,透過庭審最後依法認定案情和證據,以體現審判的嚴肅性、民主性和公正性;  3.被告人辯護律師或自訴人代理律師經委託人同意代為上訴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這類案件既然律師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適用法律不當代為上訴,應對律師所持的上訴理由予以充分重視,透過開庭審理可充分發揮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又可進一步確保二審裁判的質量。  4.重大、複雜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對這類案件即使二審合議庭認為事實清楚,本可不開庭審理,但為了強化刑罰的特殊教育和一般教育功能,也可以開庭審理,以收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有利於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  5.涉及原審審判人員違法亂紀甚至接受賄賂等影響公正裁判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6.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從你的表述來看,爭議在於量刑是否過重,那麼就算是量刑真的過重了,這個也是法律適用上的問題,並不屬於法定的必須用開庭審理的方式進行二審的情形,所以二審法院進行書面審理沒有任何問題。 再來回答你對於和解等等的問題: 已經是二審了,兩審終審制之下,此時再來談和解已經並無卵用了。而且和解只是一個酌定從寬的情節,不要把它當成免死金牌一樣的存在。 最後回答你關於再審的問題: 甲作為被告人,其想要再審,只能由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向法院提出申訴,或者是法院在自糾自查過程中發現問題而啟動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 刑事案件要想啟動再審程式,需至少有如下條件中的一個: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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