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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楊鳳生2

    《通則》第4.1.7 項對食品保質期標示規則進行了規定。現詳述如下。

    標示位置根據《通則》第4.1.7.1 項的規定,應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如日期標示採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形式,應標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

    標示順序根據《通則》第4.1.7.3 項規定,應按年、月、日的順序標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順序標示,應註明日期標示順序。

    標示形式《通則》附錄C《部分標籤專案的推薦標示方式》,其對日期的標示明確如下: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線、連字元、句號等符號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一般應標示為4 位數字,小包裝食品也可以標示2 位數字。月、日應標示2 位數字。

    以生產日期為2010 年3 月20 日為例標示形式如下:

    一是2010 年3 月20 日;

    二是2010 03 20;

    三是2010/03/20;

    四是20100320;

    五是20 日3 月2010 年;

    六是3 月20 日2010 年;

    七是(月/日/年):03 20 2010;03/20/2010;03202010。

    《通則》附錄C《部分標籤專案的推薦標示方式》對保質期的標示進行規定,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最好在⋯⋯之前食(飲)用;⋯⋯之前食(飲)用最佳;⋯⋯之前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飲)用最佳;

    保質期(至)⋯⋯;保質期××個月(或××日,或××天,或××周,或××年)。

    組合食品標示筆者將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標示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單件獨立預包裝食品的情形稱為組合食品。根據《通則》4.1.7.2規定,當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外包裝上標示的保質期應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計算。外包裝上標示的生產日期應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或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問答》第十八項對於“銷售單元包含若干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獨立包裝食品時,外包裝上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如何標示”明確規定“可以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之一標示:一是生產日期標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標示;二是生產日期標示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保質期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標示;三是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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