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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0月1日新修訂實施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因此,所有預包裝食品上必須標明合格有效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號。

    如果標籤上標註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號已過期,可能有兩種情況:

    一是生產日期在前,證號過期在後,比如,某種產品生產日期是2015年1月1日,保質期1年,但該產品廠家的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是在2015年1月1日以後,假設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是到2015年4月30日截止,而你是在2015年5月1日購買的該產品,很明顯,該產品在保質期內,該產品的許可證雖然已經超出有效期,但生產該產品的時間還是在有效期內的,這樣是沒有問題的。但監管部門可以責令企業限期改正,在新出廠的產品包裝上標識新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證號。如果企業拒不改正,監管部門是可以處以罰款的。

    二是證號過期在前,生產日期在後,比如,某種產品生產日期是2015年1月1日,保質期1年,但該產品廠家的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很明顯,該產品在生產時,該廠家的許可證已經超期,這樣的情況下,該廠家是沒有資質生產產品的,如果生產了那也是非法的,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新增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關於食品標籤不合格的有關法律規定拓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二)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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