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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水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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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芊茴百轉
別人爭分奪秒救你們孩子,你們這樣無理要求索要賠償真的好嗎?人家施救者是冒著生命危險去救你的孩子,你不感恩戴德就算了,但也不必做的如此過份吧!
首先,這位施救的好心人看到你的孩子落水,第一時間就跳下去,肯定是很著急很迫切的想用最短的時間把孩子救上岸,哪還有時間顧慮溫柔與否!在那一刻就是與死神在賽跑了,孩子少喝兩口水救活的希望就多一分。你們做為孩子的母父只是在岸邊著急,人家可是跟你們素未相識卻願意不顧自己生命安危下去營救的呀!況且只要孩子平安,其它的還有那麼重要嘛!請孩子的父母切不可把別人的好心、善良當作是理所應當來對待啊!
這一則事情就跟江哥遇害案實屬同一個道理!替閨蜜劉鑫擋了十幾刀身亡,閨蜜對江歌的母親連句最起碼的安慰話都沒有,甚至怕找其麻煩將微信拉黑,閨蜜的母親卻還說江歌是短命鬼——意思就是活該的意思了。這是什麼樣的教養才能做到如此忘恩負義的地步呀!也請不要把別人的善良當理所應當來對待了!
這兩起事情足以證明一個人的修養、品德、良知、感恩在如今這個社會是多麼重要,人做天看,不為自己也為家人積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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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虎頭山文化小妖
見義勇為者為救落水兒童致其受傷,落水兒童的家屬卻要求救人者賠償,如果這件事合理的話,將會是一件多少可怕的事情。
我們可以想象一下,如果大家都養成了一種冷眼旁觀的習慣,當再次發生落水兒童或類似的事情之時,還有人會去救這些落水兒童嗎?
說白了落水兒童的家屬,他們自己就不重視自己孩子的性命,他們的眼中只有錢財,說一句忘思負義都是輕的,應該說他們還有人性嗎?
我們生活在這個社會上,就需要大家相互幫助,畢竟誰也不敢保證自己一輩子都是平平安安的,萬一出現點意外的時候,對於別人來說可能是舉手之勞,但是對於當時的我們來說卻是千難萬難。
前段時間有一位老人走路中不小心倒地,周邊路過的人只要打個電話就可以直接救一條人命,可萬一你打了這個電話,對方就會說是你的責任,不是你推倒的,為什麼要打電話呢?為什麼別人就不打電話,只有你打?
真要到了這個地步,我們每個人出門在外,還有何安全可言,萬一出點意外,只能躺在地上等死嗎?
所以說這種落水兒童家屬要求賠償的事情萬萬不能讓他們得逞,不然我們的道德水準會一落千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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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愛尚文史
合理個Mao線。這種人就應該受到全人類的譴責,就應該把他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受萬世唾罵。真是豈有此理!見義勇為的英雄們容易嗎?他通常都是冒著生命危險在拯救生命,卻常常要面臨被訛詐的風險,常常被傷得心寒。——沒有見義勇為的人孩子就不會受傷,只不過會死而已!
今天恰好寫了一篇見義勇為者被家屬訛詐的問答。又是一個扶不扶的問題,事情發生在近日江蘇常州,老人騎人力三輪摔倒,貨車司機倪先生好心上前將其扶起,不料反被對方冤枉為肇事者。倪先生在接受採訪的時候非常委屈,感到非常的無奈。
面對鏡頭,倪先生告訴記者,自己正在那倒車,突然見老人騎車倒在了馬路旁邊,並且卡在了路旁的溝裡。倪先生趕緊上前去扶起老人。哪知人家一口就咬定倪先生撞他下去,隨後老人的侄女恰好路過,也一口咬定倪先生是肇事司機。並要求倪先生帶老人去醫院,到了醫院又說沒錢,要求倪先生支付醫療費。
倪先生表示,老人當時頭上在流血,自己就去墊付了醫療費用2000元。反正那個路口有監控,到時候把監控調出來了,事情也就解決了。但是,當民警調出監控並判定倪先生無責任之後。老人的家人不依不饒,愣是就說你是肇事者。
視訊中,倪先生撥通了對方家屬的號碼,老人家屬說道:“隨時隨地都有生命危險,暫時是好的!”倪先生詢問道:“現在這個事情怎麼辦?”家屬直言:“我什麼事都不管了!”——總之就是訛上倪先生了。
你看,現在做好事多難,一不小心就把自己訛上了。做好事如果都是這樣的結局,那麼幹脆就不要做好事,看著那孩子淹死,看著那老人卡死在溝裡不是更好?
強烈建議有關部門制定一份維護“見義勇為權益”的條例,不能讓好心人心寒。以後遇到這樣的訛詐現象,統統以敲詐勒索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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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丁建15
弄傷了孩子應該叫他賠償,看需要花多少錢。但他救了一條生命,這條生命值多少錢,也得賠給見義勇為者,現在一條命需賠七八十萬吧?有工傷車禍死亡的一般是這個數,把兩個帳結算好,誰也不欠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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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善心永恆
賞罰要分明,弄傷了你的孩子,必須賠償。但是,他救了你孩子一命,一條生命,只能有一次的生命,無價的生命,你應該用多少錢感謝人家!!!!!!!!!!良心良心良心 不能 絕不能 萬萬不能 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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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前世擦肩今生緣
為見義勇為者伸張正義,為樂於助人者無後顧之憂,弘揚正氣,判忘恩負義卑鄙訛人家屬,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信用減半。讓五千年遺留下的優秀傳統,源遠流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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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大唐小
這肯定不合理!
兒童掉進水裡,與其無關者見義勇為,毅然跳入水裡把陌生的兒童救起來,使得其逃脫了被淹死的命運,如此勇敢的人,是值得我們學習,值得我們讚揚的。
而在救人的當中,不熟悉水性而掉入水裡的人,在水裡是會亂抓亂撲騰的。為了活命,他見到水裡任何東西,那怕是一根稻草,他都會瘋狂抓住死死不放。
這樣操作下來,被救者受點傷是很正常的。
而被救者家長,不但不感恩,不致謝,反
倘若對方堅持要賠償,救人者是否可以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其對“自己冒著生命危險,救其孩子一命”之行為,予以補償?危險愈大,補償應該愈高!
否則,以後這種事,誰還敢救?
相信見義勇為的事,應該得到褒獎!醜陋醜惡的事,應該受到社會的唾棄,和斥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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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老三125448211
現在中國就這樣說一句不好聽,為我對大家想一下,只按我自己,你想我這種家屬真的不要說粗話,救人也不是人家打他,有一點受傷,你要告訴人家,這種家屬不知道怎麼想的,真的,太沒有道理了法律我不懂,這種家屬如果是我朋友,我會看不起他,人家好心好意救你,睡吧還要賠你錢,這是我個人的想法,真的這種家屬,現在人家的頭腦很好,不要頭腦太靈活了,這些人。講一點良心不要,怎麼錢不錢那種東西也不是說真的,講一點良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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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老盧253381177
救人者冒著生命危險救你的親人,你拍拍胸想想他是想傷害他嗎?你不管怎麼樣這一輩子都不能忘記是他救了你的家人,是他給了你這個完美的家,你這是怎麼了還做出恩將仇報的舉動你摸摸你的良心何在,勸你趕快拆訴,去向救你親人的說一聲對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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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葉律師
冒著生命危險救起落水兒童,這個屬於見義勇為行為。雖然在實施見義勇為過程中導致兒童受傷,家屬要求賠償,這個不僅沒有法律依據,也與社會公序良俗相背離。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實施見義勇為而造成受助人遭受損害的,見義勇為者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雖然這個立法規定前前後後經過各種爭議,但這樣的規定還是合理。畢竟跟死亡比起來,遭受一點損害又能算得了什麼。我們若是不解決見義勇為者的後顧之憂,有希望其他人見義勇為,那隻能出現想為而不敢為的結果。
另外,若見義勇為者實施見義勇為而遭受損失,可以要去受助者予以補償。《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沒有侵權人,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善法推動善治,也希望我們所有人都能夠善良,都能夠懷有感恩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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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地球是全人類的
被救者家長不是利益薰心就是腦子有問題。說他利益薰心是隻要有利可圖,不放過任何賺錢的機會。說他腦子有問題是如果人家不出手相救,你孩子連命都沒了,還給你勒索的機會?對這種見利忘義的人就該判個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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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正必壓邪
前階段,看一則新聞,醫生為槍救一老人,做心肺復甦,老人被救活,卻折了幾根肋骨,病人家屬並向醫生索賠,與見義勇為救小孩,致傷家長要索賠雷同,如果當今社會,人人都向這兩個家庭,無理追責,我們的社會將世風日下,對於面臨死亡者,無人再敢伸出援助之手,讓本來己沒有人情味的現實社會,變得更糟糕,是我們誰也不願看到的,類似這種事情,我們要提倡,巨集揚正氣,對此類人,群起而攻之,讓他(她)們無地自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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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吉祥90185
就是這種恩將仇報的人太多了才造成了社會的冷漠!見義勇為太難了!尺度相當不好把握,這位落水的家屬就是一個典型的無賴家庭,一般在施救過程中很難做到十全十美,因為再爭取時間的慌亂過程中很有可能造成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但是施救者的本意就是為了救人,雖然給落水者造成意外也不應該讓人家索賠!最起碼也應該是感謝才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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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村裡人355
無恥之徒到處都是!不用去理喻這樣的無恥之人!狗咬你一口,你總不能去咬他吧!
你只有拿起棍棒把他打倒!
只要法官❤️正,把他打趴下並不難!
只求法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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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大勇生活號
這位作者你好!對於這個問題:見義勇為者為救落水兒童致其受傷,落水兒童家屬要求賠償是否合理這件事,我有一點自己的理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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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使用者3243265565069
捨身救人是美德!如果在救援過程中導致被救人的財物受損,可救助人在救助過程中也存在生命危險,退一萬步如果救助人當場死亡,要被救當事人承擔責任你會承擔嗎?事後救助當事人還要被追責,我們的良知不能讓這位伸出了援手救助別人的當事人的心即流血又流淚!救人英雄不圖啥!可被救之人也不能眠著良心反倒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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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到這個問題,想起諸葛亮罵王朗的一句話“我從未見過有如此厚顏無恥之人!”
然後,王朗卒!
其實,這種“厚顏無恥之人”,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是少之又少,但恰恰是那極少數的人,破壞了整個社會的相互之間的信任,這如同“亞馬遜的蝴蝶扇動了一下翅膀”一樣。
那如果萬一出現了這樣的事情,又當如何呢?個人以為,建立一種預防機制,是至關重要的。
而我們現在的法律上,是有這種機制的,比如“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又稱"緊急避難"。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所以,一旦遇到這類“厚顏無恥之人”,一定要善於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兒童落水,危及的是生命。這個時候,為了救孩子的生命,造成一些損傷,只要這種損傷比生命“損害小”,就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鑑於此,見義勇為者就要積極支援和鼓勵去法院起訴,而法院,一定要本著對公序良俗的維護,儘快依法判決。
另外,還要利用道德的軟性約束力。道德不像法律,具有強約束力,但軟性的約束力,更具永續性。前面說到的那個砸碎玻璃的案例,後來,就在周圍群眾的義正辭嚴的道德譴責下,“厚顏無恥之人”理屈詞窮,灰溜溜離開。
總之,作為善良的人,我們不能因為有極個別類似的例子,而不敢在“該出手時出手”,但我們需要掌握的,市有關的一些知識,以避免萬一被人訛詐。筆者有一年在大街上,就遇到有老人摔倒在地,鮮血直流,不省人事。這個時候,救治,是我的本能,但理性告訴我,必須還要保護自己。於是,我請周邊的人幫忙攝影,然後和幾個好心人送到醫院,並相互留下聯絡方式,一邊萬一有人栽贓的時候,有人證物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