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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累的味道苦澀O24454

    一、說明 按下列規定,球隊持續1分鐘的暫停要登記。 1、對於2 X 20分鐘的比賽,每隊每半時的比賽時間內可以准許請求兩次要登記的暫停,每一決勝期內准許1 次。 2、對於4 X 12分鐘的比賽,每隊每半時(兩節)的比賽時間內可以准許請求3次要登記的暫停,每一決勝期內准許1次。 3、如果要登記的暫停時間未到,而請求暫停的隊已做好了比賽的準備,主裁判員要儘快重新開始比賽。 4、暫停期間允許隊員們離開比賽場地,坐到球隊席上。 二、程式 1、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有權請求要登記的暫停。他要親自到記錄員處用雙手做出規定的手勢,明確地提出“暫停” 請求。 2、一旦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鐘時,記錄員就要透過他的訊號通知裁判員某隊的暫停請求: (1)記錄員通知裁判員暫停請求的訊號必須地球重新進入比賽狀態前發出; (2)如果裁判員正在向記錄臺報告一起犯規,在他報告完畢後發出訊號。 3、下列情況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也可以獲得一次要登記的暫停: (1)他請求暫停後,如果對方投籃得分; (2)只要“暫停”請求在投籃隊員投籃球離手之前提出。 這時,計時員要立即停止比賽計時鐘。然後記錄員發出訊號通知裁判員某隊已請求暫停。 三、限制 1、從第一次或僅有一次罰球,球進入比賽狀態的瞬間起,不允許暫停;只有經過一個比賽的鐘表執行片段後,球再次成死球時才允許。例外: (1)在罰球過程中發生犯規。 這時應將罰球全部完成,在執行新罰則球進入比賽狀態前給予暫停。 (2)最後一次罰球后,在球進入比賽狀態前發生犯規。 這時,在新罰則球進入比賽狀態前應給予暫停。 (3)最後一次罰球后,在球進入比賽狀態前宣判了違例,其罰則是跳球或擲界外球。 2、如有下述情況,則不登記“暫停”: (1)受傷隊員沒有接受治療立即(大約15秒鐘)做好比賽的準備; (2)受傷隊員儘快被替換; (3)已達5次(對4 X 12分鐘的比賽為6次)犯規的隊員或已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在30秒鐘內被替換; (4)裁判員允許的延誤。 3、未用過的暫停不可挪到下半時或決勝期。 註解 下列幾點關於要登記的暫停的處理方法是教練員和記錄員要注意的: 一、除了對方隊員投籃得分後和當時又沒有發生犯規的情況外,要給首先提出請求的教練員登記暫停。 二、一個隊請求的要登記的暫停可以撤銷,但只能在記錄員向裁判員發出暫停訊號以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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