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別除權 企業破產法第32條規定:“破產宣告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該規定中所設定的權利,就是別除權。別除權將破產人特定的財產從破產財產中區別排除出來,授予債人就該財產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其他債權人受償的權利。這種權利從本質上講,並不是產法所創設的,而是由破產宣告前破產人特定財產上存在的擔保效力沿襲而來。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在民事強制執行中不受影響,仍可優先獲得清償。破產是強制執行程式的一種特殊形式,債務人的破產並不影響債務人的財產上擔保的效力,所以,這種債權在破產程式中同樣應享有優先權。所謂別除權,是針對這種民事權利在破產程式中運用的特點而起的名稱。 二、取回權 企業破產法第29條規定:“破產企業內屬於他人的財產,由該財產的權利人透過清算組取回”,這就是破產訴訟中的取回權。取回權也是基於民事法律規定產生的,破產財產的範圍應以破產人的財產為限,將他人財產納入破產財產中分配,是對該財產權利人的侵害。民法通則規定,權利人有權要求返還原物,破產法上的取回權即是依此產生的。所以,這一權利並非破產法所創設的,不過是因其在破產訴訟中行使的特點而稱之為取回權。取回權與別除權雖然都是針對特定財產行使的權利,但財產的所有者卻有所不同。取回權人是對自己的財產行使權利,所以在破產訴訟中一般沒有什麼損失的風險,不像別除權,可能出現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取回權主要表現為權利人取回出租物、被保管物、寄售物等等。 三、抵銷權 企業破產法第33條規定:“債權人對破產企業負有債務的,可以在破產清算前抵銷。”這就是抵銷權。根據這一權利,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時對破產人負有債務的,無論是否已到償還期限,無論債務標的、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均可不依破產程式在破產清算前相互抵銷。 抵銷權原也是民法上的權利,但是,它在破產訴訟中的行使又有一定的特點。民法上的抵銷權,要求相互抵銷的債務必須均已到清償期限,而且結付種類必須相同,履行勞務的債不能與履行金錢的債抵銷。破產法中的抵銷權則無此限制,因為在破產程式中,未到期的債權一律視為到期,不同種類的債權也要一律摺合為貸幣形式方可加以清償,債權債務沒有履行期限與給付種類的區別,所以,均可加以抵銷。另一方面,民法上的抵銷權對債權債務成立的期間並無限制,無論何時成立的均可抵銷。而破產法上的抵銷權僅允許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債權債務關係抵銷,有時間上的限制,目的在於保證權利的正確行使。 四、追回權 就是把企業在其他地方的財產追回~
一、別除權 企業破產法第32條規定:“破產宣告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該規定中所設定的權利,就是別除權。別除權將破產人特定的財產從破產財產中區別排除出來,授予債人就該財產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其他債權人受償的權利。這種權利從本質上講,並不是產法所創設的,而是由破產宣告前破產人特定財產上存在的擔保效力沿襲而來。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在民事強制執行中不受影響,仍可優先獲得清償。破產是強制執行程式的一種特殊形式,債務人的破產並不影響債務人的財產上擔保的效力,所以,這種債權在破產程式中同樣應享有優先權。所謂別除權,是針對這種民事權利在破產程式中運用的特點而起的名稱。 二、取回權 企業破產法第29條規定:“破產企業內屬於他人的財產,由該財產的權利人透過清算組取回”,這就是破產訴訟中的取回權。取回權也是基於民事法律規定產生的,破產財產的範圍應以破產人的財產為限,將他人財產納入破產財產中分配,是對該財產權利人的侵害。民法通則規定,權利人有權要求返還原物,破產法上的取回權即是依此產生的。所以,這一權利並非破產法所創設的,不過是因其在破產訴訟中行使的特點而稱之為取回權。取回權與別除權雖然都是針對特定財產行使的權利,但財產的所有者卻有所不同。取回權人是對自己的財產行使權利,所以在破產訴訟中一般沒有什麼損失的風險,不像別除權,可能出現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取回權主要表現為權利人取回出租物、被保管物、寄售物等等。 三、抵銷權 企業破產法第33條規定:“債權人對破產企業負有債務的,可以在破產清算前抵銷。”這就是抵銷權。根據這一權利,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時對破產人負有債務的,無論是否已到償還期限,無論債務標的、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均可不依破產程式在破產清算前相互抵銷。 抵銷權原也是民法上的權利,但是,它在破產訴訟中的行使又有一定的特點。民法上的抵銷權,要求相互抵銷的債務必須均已到清償期限,而且結付種類必須相同,履行勞務的債不能與履行金錢的債抵銷。破產法中的抵銷權則無此限制,因為在破產程式中,未到期的債權一律視為到期,不同種類的債權也要一律摺合為貸幣形式方可加以清償,債權債務沒有履行期限與給付種類的區別,所以,均可加以抵銷。另一方面,民法上的抵銷權對債權債務成立的期間並無限制,無論何時成立的均可抵銷。而破產法上的抵銷權僅允許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債權債務關係抵銷,有時間上的限制,目的在於保證權利的正確行使。 四、追回權 就是把企業在其他地方的財產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