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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範閒不是我

    下定義和作詮釋是兩種常見的、極易混淆的說明方法。所謂下定義,就是用簡潔而明確的語言,指出被說明物件的本質特點,把容易與之混淆的物件區別開來的一種說明方法。如:“統籌方法,是一種安排工作程序的教學方法。”而作詮釋,則是對事物或事理的某些性質和特點進行適當解說的一種說明方法。如《看雲識天氣》中提到的“虹”,課文註釋為:“夏天雨過天晴,太陽對面的雲幕上,常會掛條彩色圓弧,這就是‘虹’”。

    儘管這兩種說明都以通俗簡潔的語言去說明事物的特點,但是二者在許多方面仍有較大差異,顯示出許多各自不同的特點。

    從形式上看,下定義在說明事物本質特徵時,常用判斷句式表述概念,而作詮釋可用多種句式來表述。此外,下定義還可用公式來表示:被定義概念=種差+屬概念。“屬概念”就是被定義概念所屬的大類,也就是歸類;“種差”就是在大類之中,被定義概念與同類相鄰概念間的主要差別。如:“水是沒有顏色,沒有氣味,沒有味道的透明液體。”“透明液體”就是“屬概念”,其餘的說明部分是“種差”,也就是“水”與其他透明液體的差別。

    從特點上看,下定義要準確簡明,概括性較強;作詮釋則具體而通俗,有時帶有一定的描述性。因此,從科學性的角度看,作詮釋的語言比不上下定義。

    從內容上看,下定義著眼於事物的本質屬性,作詮釋注重於外觀的表象、性質和特點。

    從嚴密程度來看,下定義要揭示事物的本質特徵,說明的內涵和外延與事物相等,說明的物件與說明的內容可交換位置,意義不變;而作詮釋對說明的物件解說往往側重於事物某一方面的特徵,或者解說它的構造、成因、功用等非本質的因素,因而說明的內容不能與被說明的物件變換位置。二者的區別可用圖示表示。下定義:甲是乙=乙是甲√,作詮釋:甲是乙=乙是甲×。下面舉例比較說明。

    A、食物是一種能構成軀體和供應能量的物質。(下定義)

    B、鐳射是一種顏色單純的光。(作詮釋)

    C、在太陽和月亮的周圍,有時出現一種美麗的七彩光圈,裡層是紅色的,外層是紫色的,這種光圈叫做暈。(作詮釋)

    A、B兩句都是判斷句,A句使用了下定義的方法來說明食物的概念,它還可變為:“一種能夠構成軀體和供應能量的物質就是食物。B句用作詮釋的方法從顏色上解說鐳射,如果變為“一種顏色單純的光就是鐳射”,那就荒謬了,因為不是所有有顏色“單純的光”都是鐳射。C句不是判斷句,說明的內容沒有解說“暈”的本質特徵,只是描摹了它的具體表象,因而是作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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