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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律師張晨陽

    1990年代,我就做個物業公司的律師,處理的就是業主不交物業費和暖氣費的事情。

    業主為什麼不交物業費,因為那時交物業費是個新鮮事,1990年代之前在城市裡大多是公有房屋,房租不過幾塊錢,哪有什麼物業費。後來住進商品房,有許多人不是自願的,因為舊房拆遷才住進商品房,交物業費根本沒思想準備,而且當時收入低,幾百塊的物業費也是錢。現在一些不交物業費的人仍是二十年前的心態。

    再就是,一些物業公司服務確實存在問題。因為物業公司服務存在問題,許多人不交物業費,這又導致物業服務水平下降。雙方就這樣惡性迴圈。

    說到不交物業費的案件,物業公司的證據是現成。業主說物業公司服務有問題,往往很難提供證據。為了不交一年一、兩千的物業費,業主要蒐集法院認可的證據,費的精力可就大了去了。所以基本上沒有業主真的去認真蒐集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的證據。

    如果你起訴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贏了,街坊鄰居搭便車,輸了,你自己花錢受累。所以,很少有人會主動起訴物業公司。

    再說委託律師,不交物業費這種案件,律師肯定不會免費代理,但幾千塊錢的爭議額律師費也沒法收,而且十有八九業主會敗訴。所以也怨不得律師不幫你。

    那麼,能不能由業主委員會出面組織,幫助業主維權?凡是經歷過的,都知道華人自組織能力極差。有時你想把五個人組織起來都很難。

    以上就是現實。我們做律師的,權利被侵害的情況也多得是,除非想搞個一鳴驚人,大多數情況下,我們也只能來句TMD,我們也要考慮做事的成本和結果。

    理想很豐滿,現實太骨感。

  • 2 # 78年的馬叔

    這種現象確實存在,物業糾紛十有八九都是物業勝訴。

    大部分業主都是以物業存服務存在瑕疵為由拒交,比如安保、環境衛生、電梯等設施的維護等。

    現在的合同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簽訂了合同只要接受了服務,就應當繳費。對於服務質量好不好、是否達到標準,還需要舉證。

    一方面,業主屬於弱勢群體,舉證能力本就比較弱。另一方面,合同法對於解除合同要求較高。

    訴到法院時,法官基本上會問,為什麼不透過更換物業的方式維權?但實踐中,業主委員會與物業關係更加緊密,而各業主之間,各忙各事,很難召開業主大會,這種維權方式只存在理論層面,很難操作。

    另外,物業糾紛撤訴和調解率較高。物業公司在起訴時,基本上要求支付違約金。而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都會過高,在法官的協調下,物業公司和業主一般透過免除違約金或減少物業費的方法達成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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