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是針對土地所有權給予的補償,因此該項補償法律規定歸集體所有,即歸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組織。土地補償費按土地畝數計算,標準為前三年平均產值的6~10倍。自2004年10月21日起該項費用已被國務院28號決定解禁准許集體經濟組織在內部分配,集體組織內部進行分配辦法各省有不同的規定,有的省還沒有具體規定。但主要原則是按村民自治原則處理,即由2/3以上村民表決決定分配方案。
2、安置補助費
安置補助費是針對享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為保障其被徵土地後的生活來源給予的一種生活安置性補償,因此,該項補償歸土地承包權人。凡是被徵土地的承包權人如果同意本集體組織確定的統一安置方案,安置補助費由集體組織統一安排失地農民生活。只要被徵土地權人明確表示放棄集體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應直接發放給被徵土地承包權人。這裡要注意土地承包權人和承包經營權人的法律地位,承包權人與承包經營權人是兩個不同的主體,承包權人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個人即農民個體,承包經營權人是農民家庭,以戶為單位。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即按照土地承包權人計算,有權獲得安置補助的承包權人的數額是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的。有的市、縣國土局在計算安置補助費時經常按被徵地畝數乘以補償倍數計算,按照法律規定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條件,只有當安置補助費補償倍數達到15倍時,才按被徵土地面積計算。
3、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
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是針對青苗和附著物所有權人的一項補償,因土地承包可以轉讓、轉包。因此,青苗和附著物的實際所有人與承包土地經營權人可能不一致,依據所有權歸屬原則青苗和附著物屬於一種財產權利,所以其補償應由所有權人獲得。青苗包括農作物、蔬菜、苗木、魚苗等財產,所有權人憑土地徵收時的登記材料領取補償費用。一般按一季產值補償。多數農民對青苗補償費的多少並不重視,實際青苗補償的多少代表了該耕地的年產值,年產值對補償費的高低有著決定性的作用。農民在被徵土地上的農業生產、生活所需,依法、合理添附的其他財產,其享有合法的財產所有權,其中建築物的合法性需要政府的審批,沒有合法的批准手續不受法律保護,因此,附著物補償要求被徵收土地農戶提供批准書、登記文書等。
4、社保資金
自2006年4月10日起徵收農民土地必須將失地農民的社保資金列入補償範圍,社保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徵收土地,補償標準不得低於低保標準。國務院授權省級政府制定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
1、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是針對土地所有權給予的補償,因此該項補償法律規定歸集體所有,即歸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組織。土地補償費按土地畝數計算,標準為前三年平均產值的6~10倍。自2004年10月21日起該項費用已被國務院28號決定解禁准許集體經濟組織在內部分配,集體組織內部進行分配辦法各省有不同的規定,有的省還沒有具體規定。但主要原則是按村民自治原則處理,即由2/3以上村民表決決定分配方案。
2、安置補助費
安置補助費是針對享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為保障其被徵土地後的生活來源給予的一種生活安置性補償,因此,該項補償歸土地承包權人。凡是被徵土地的承包權人如果同意本集體組織確定的統一安置方案,安置補助費由集體組織統一安排失地農民生活。只要被徵土地權人明確表示放棄集體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應直接發放給被徵土地承包權人。這裡要注意土地承包權人和承包經營權人的法律地位,承包權人與承包經營權人是兩個不同的主體,承包權人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個人即農民個體,承包經營權人是農民家庭,以戶為單位。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即按照土地承包權人計算,有權獲得安置補助的承包權人的數額是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的。有的市、縣國土局在計算安置補助費時經常按被徵地畝數乘以補償倍數計算,按照法律規定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條件,只有當安置補助費補償倍數達到15倍時,才按被徵土地面積計算。
3、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
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是針對青苗和附著物所有權人的一項補償,因土地承包可以轉讓、轉包。因此,青苗和附著物的實際所有人與承包土地經營權人可能不一致,依據所有權歸屬原則青苗和附著物屬於一種財產權利,所以其補償應由所有權人獲得。青苗包括農作物、蔬菜、苗木、魚苗等財產,所有權人憑土地徵收時的登記材料領取補償費用。一般按一季產值補償。多數農民對青苗補償費的多少並不重視,實際青苗補償的多少代表了該耕地的年產值,年產值對補償費的高低有著決定性的作用。農民在被徵土地上的農業生產、生活所需,依法、合理添附的其他財產,其享有合法的財產所有權,其中建築物的合法性需要政府的審批,沒有合法的批准手續不受法律保護,因此,附著物補償要求被徵收土地農戶提供批准書、登記文書等。
4、社保資金
自2006年4月10日起徵收農民土地必須將失地農民的社保資金列入補償範圍,社保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徵收土地,補償標準不得低於低保標準。國務院授權省級政府制定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