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風險管控納入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編制風險分級管控清單。對重大風險管控措施、較大風險管控措施以及危險作業、發包與出租等的風險管控措施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是進行風險點排查。組織對生產經營全過程進行風險點排查,並重點排查生產工藝技術及流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產經營場所,有限作業空間等裝置設施、部位、場所、區域以及相關作業活動。
二是進行風險因素辨識。對排查出的風險點選擇適用的分析辨識方法進行風險因素辨識,明確可能存在的不安全行為、不安全狀態、管理缺陷和環境影響因素。
三是進行風險評價和分級。根據風險因素辨識情況,對風險點進行定性定量評價,將風險等級分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
四是重大風險和較大風險的確定。發生過死亡、重傷、重大財產損失事故且發生事故的條件依然存在的,涉及重大危險源等風險點,應當確定為重大風險。發生過1次以上不足3次的輕傷且發生事故的條件依然存在的,具有中毒、爆炸、火災等危險因素的場所且同一作業時間作業人員在3人以上不足10人的風險點,應當確定為較大風險。
將風險進行分級後,針對不同等級的風險,《辦法》中規定了有針對性的管控措施。
一是所有風險均適用的管控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風險分級管控清單,列明管控重點、管控機構、責任人員和技術改造、經營管理、培訓教育、安全防護和應急處置等管控措施,主要負責人每季度至少組織檢查一次風險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實情況。
二是較大風險的管控措施。對較大風險的管控,應當制定專項管控方案,嚴格限制人員進入並實行登記管理,由生產經營單位分管負責人負責管控,並定期進行檢查、排查。
三是重大風險的管控措施。對重大風險的管控,應當制定專項管控方案,實時進行監控或者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並嚴格限制作業人員數量,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管控,並定期進行巡查、排查。
四是其他風險管控措施。對於進行危險作業,專案、場所發包或者出租場地、設施裝置,在同一區域內多個單位同時作業的,規定了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
五是風險管控評審。對於風險管控措施,應當每年至少開展1次風險管控評審,確保管控措施持續有效。對於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標準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調整等情形,應當及時開展風險管控評審。
此外,《辦法》設定了相關法律責任。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風險教育培訓等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風險管控納入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編制風險分級管控清單。對重大風險管控措施、較大風險管控措施以及危險作業、發包與出租等的風險管控措施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是進行風險點排查。組織對生產經營全過程進行風險點排查,並重點排查生產工藝技術及流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產經營場所,有限作業空間等裝置設施、部位、場所、區域以及相關作業活動。
二是進行風險因素辨識。對排查出的風險點選擇適用的分析辨識方法進行風險因素辨識,明確可能存在的不安全行為、不安全狀態、管理缺陷和環境影響因素。
三是進行風險評價和分級。根據風險因素辨識情況,對風險點進行定性定量評價,將風險等級分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
四是重大風險和較大風險的確定。發生過死亡、重傷、重大財產損失事故且發生事故的條件依然存在的,涉及重大危險源等風險點,應當確定為重大風險。發生過1次以上不足3次的輕傷且發生事故的條件依然存在的,具有中毒、爆炸、火災等危險因素的場所且同一作業時間作業人員在3人以上不足10人的風險點,應當確定為較大風險。
將風險進行分級後,針對不同等級的風險,《辦法》中規定了有針對性的管控措施。
一是所有風險均適用的管控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風險分級管控清單,列明管控重點、管控機構、責任人員和技術改造、經營管理、培訓教育、安全防護和應急處置等管控措施,主要負責人每季度至少組織檢查一次風險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實情況。
二是較大風險的管控措施。對較大風險的管控,應當制定專項管控方案,嚴格限制人員進入並實行登記管理,由生產經營單位分管負責人負責管控,並定期進行檢查、排查。
三是重大風險的管控措施。對重大風險的管控,應當制定專項管控方案,實時進行監控或者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並嚴格限制作業人員數量,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管控,並定期進行巡查、排查。
四是其他風險管控措施。對於進行危險作業,專案、場所發包或者出租場地、設施裝置,在同一區域內多個單位同時作業的,規定了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
五是風險管控評審。對於風險管控措施,應當每年至少開展1次風險管控評審,確保管控措施持續有效。對於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標準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調整等情形,應當及時開展風險管控評審。
此外,《辦法》設定了相關法律責任。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風險教育培訓等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