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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932362974386

    一般而言不滿2週歲的孩子離婚時要判給女方撫養,如果男方也想要孩子的撫養權,在孩子不滿2週歲時絕對不會同意離婚的;滿2週歲的孩子要綜合雙方的撫養條件和撫養能力,以對小孩有利的原則判決小孩撫養權的歸屬。要知道訴訟本身是一個博弈的過程,影響小孩撫養權的條件也會呈現動態的變化。因而,即使瞭解目前孩子判給誰的機率大,還不如知曉該如何去爭取。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父母就子女的撫養問題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均爭奪子女撫養權,那麼主張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首先舉證證明具有下列情形方有可能獲得法院的支援:(1)具有優先直接撫養的條件;(2)子女願隨其生活;(3)具有撫養能力。

    1、優先直接撫養的條件。2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一方享有優先直接撫養條件,即可據此確定子女由其直接撫養。

    如果父親與母親直接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 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祖父母與外祖父母的條件,作為相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只在父母雙方直接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時適用。

    2、子女的意見。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權發生爭執的,應徵詢子女的意見。因其已具備一定的識別能力,尊重其意願,更利於其健康成長。但這並非絕對,如子女的選擇對其成長明顯不利,則不能一味地從其選擇。

    3、父母的撫養能力。撫養能力主要指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離婚後的居住條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學習的能力和時間等。實務中,對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時,一方面應該看到此為動態的而非一成不變靜止的過程,法官的判斷應帶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應結合個案中子女的實際情況,以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發展為出發點和歸結點。

    上述因素中,定然有對你有利的,也有對你不利,作者10多年代理離婚訴訟案件的做法通常是創造條件強化有利的因素,採取措施填補不利因素。你的情況可以和上述對照一下,必要時可以電話諮詢。

    希望上述回答能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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