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放電前,應提前對電池組做均充,以使電池組達到滿充電狀態,一般以2.35V/單體充電12小時,靜置12-24h。
2/10
記錄電池組浮充總電壓、單體浮充電壓、負載電流、環境溫度以及整流器(或開關電源)的其它設定引數,同時檢查所有的螺釘是否處於擰緊狀態。
3/10
結合基站/交換局的實際情況,斷開電池組和開關電源之間的連線,確認假負載處於空載狀態後,把假負載正確連線到電池組正負極上,15分鐘後記錄電池的開路電壓。
4/10
根據情況需要,確定電池組的放電倍率,一般以3小時率或10小時率放電(3小時率放電電流為0.25C10,10小時率放電電流為0.10C10),在假負載上選擇相匹配的負載檔,對電池組進行放電。
5/10
在放電過程中,考慮到假負載上的電流表顯示準確度不夠,需用鉗形電流表對放電電流進行檢測,根據鉗形表的實際顯示,對假負載進行調整,使電池組放電電流到要求的放電電流,等放電5分鐘左右,開始記錄電池組的總電壓、單體電壓、放電電流、環境溫度以及連線條的溫度等。
6/10
若是選擇10小時率放電,應每1小時(3小時率放電,則每30分鐘)測量一次電池的放電總壓、單體電壓、放電電流等:在放電的後期應提高測量的頻率,10小時率是在9小時後每30分鐘測量一次;3小時率是在2小時後每15分鐘測量一次。放電過程中,同時應重點監控環境溫度、電池單體和連線條的溫度,有沒有出現異常情況,同時電池組中放電電壓最低的單體電池。
7/10
對於新安裝的電池組,放電結束條件是電池組放出容量達到額定容量要求或電池組中有一個單體達到1.80V,而對於已經線上使用的電池組是以總壓達到43.2V(48V電池系統)為放電結束。
8/10
對於放電過程中的情況,如在到放電終止時,電池組放出的容量經核算沒有達到所規定的額定容量,電池組的出廠容量可能存在問題,應及時聯絡相關廠家前來處理。
9/10
放電結束,先讓假負載空載,接著再斷開電池組與假負載的連線,把電池與開關電源連線上,此時應注意已經放過電的電池組與整流器之間的壓差較大,連線時可能會出打火現象,最好是先調低開關電源的浮充電壓值,使開關電源的浮充電壓值儘量接近電池組的開路電壓,以減小火花。
10/10
若放電情況正常可觀察和記錄充電開始的情況,若放電情況不正常,應監測電池組的充電情況,確保電池的正常充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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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電前,應提前對電池組做均充,以使電池組達到滿充電狀態,一般以2.35V/單體充電12小時,靜置12-2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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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電池組浮充總電壓、單體浮充電壓、負載電流、環境溫度以及整流器(或開關電源)的其它設定引數,同時檢查所有的螺釘是否處於擰緊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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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基站/交換局的實際情況,斷開電池組和開關電源之間的連線,確認假負載處於空載狀態後,把假負載正確連線到電池組正負極上,15分鐘後記錄電池的開路電壓。
4/10
根據情況需要,確定電池組的放電倍率,一般以3小時率或10小時率放電(3小時率放電電流為0.25C10,10小時率放電電流為0.10C10),在假負載上選擇相匹配的負載檔,對電池組進行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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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放電過程中,考慮到假負載上的電流表顯示準確度不夠,需用鉗形電流表對放電電流進行檢測,根據鉗形表的實際顯示,對假負載進行調整,使電池組放電電流到要求的放電電流,等放電5分鐘左右,開始記錄電池組的總電壓、單體電壓、放電電流、環境溫度以及連線條的溫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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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選擇10小時率放電,應每1小時(3小時率放電,則每30分鐘)測量一次電池的放電總壓、單體電壓、放電電流等:在放電的後期應提高測量的頻率,10小時率是在9小時後每30分鐘測量一次;3小時率是在2小時後每15分鐘測量一次。放電過程中,同時應重點監控環境溫度、電池單體和連線條的溫度,有沒有出現異常情況,同時電池組中放電電壓最低的單體電池。
7/10
對於新安裝的電池組,放電結束條件是電池組放出容量達到額定容量要求或電池組中有一個單體達到1.80V,而對於已經線上使用的電池組是以總壓達到43.2V(48V電池系統)為放電結束。
8/10
對於放電過程中的情況,如在到放電終止時,電池組放出的容量經核算沒有達到所規定的額定容量,電池組的出廠容量可能存在問題,應及時聯絡相關廠家前來處理。
9/10
放電結束,先讓假負載空載,接著再斷開電池組與假負載的連線,把電池與開關電源連線上,此時應注意已經放過電的電池組與整流器之間的壓差較大,連線時可能會出打火現象,最好是先調低開關電源的浮充電壓值,使開關電源的浮充電壓值儘量接近電池組的開路電壓,以減小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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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放電情況正常可觀察和記錄充電開始的情況,若放電情況不正常,應監測電池組的充電情況,確保電池的正常充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