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擬訂全省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釋出安全生產資訊,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全省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裝置(特種裝置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四)承擔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准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准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五)承擔用人單位(煤礦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擬訂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地方標準和規程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七)負責組織省政府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省政府授權,依法組織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八)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綜合管理全省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九)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專案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十)組織指導全省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裝置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礦長安全資格除外)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十一)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負責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工作。
(十二)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資訊化建設、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擔省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四)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擬訂全省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釋出安全生產資訊,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全省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裝置(特種裝置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四)承擔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准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准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五)承擔用人單位(煤礦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擬訂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地方標準和規程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七)負責組織省政府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省政府授權,依法組織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八)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綜合管理全省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九)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專案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十)組織指導全省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裝置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礦長安全資格除外)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十一)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負責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工作。
(十二)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資訊化建設、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擔省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四)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