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skimm17074

      不同:  1、語言風格不同  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誕生於不同的時代背景與歷史條件下,因為對於它們有著不同的要求和期望,立法者有著明顯的偏重,這就導致了它們有著彼此相左、甚至完全不同的語言風格。  在近代法典編纂運動時期,通俗、簡明的語言風普遍為歐洲民法國家所認同。編纂法國民法典時,起草者們迫切希望編纂出的法典能夠迅速為民眾所理解和接受,因而拿破崙和立法者們就非常傾向於這種通俗、簡明的民法文風。德國民法典則顯得抽象難懂,這與起草者們根深蒂固的日耳曼式思考方式不無關係。比起用簡明通俗的語言來表述法律這種應該嚴格對待的文字,起草者們更傾向於運用其日耳曼民族善於邏輯理性和抽象思維的長處來表達思想,並用專業化法學術語來書寫文字,最終使法典形成了這種抽象深奧、晦澀難懂的語言風格。  2、編纂體例不同  《法國民法典》以羅馬法的《法學階梯》為藍本,分為三編,即:人法、物法、債法。《德國民法典》以羅馬法的《學說彙纂》為藍本,分為五編,即:總則、債、物權、親屬和繼承。  兩者相較,顯然是德國民法典體例的編纂更加合理科學。首先,法國民法典未設“總則”一編,全部內容洋洋灑灑鋪陳下來,無原則性統帥,顯得紛亂不繫統。而德國民法典則設有“總則”一編,在此原則性統帥下,其餘各部分密切結合在一起,從而使整部民法典成為一體,體系更加完備,結構更為嚴謹。  其次,法國民法典將“債”置於財產法之中,債權物權混為一體,而德國民法典卻是為“債”單獨設編的。物權是絕對權,針對所有人,而債權是相對權,只針對特定人;物權反映了靜態的財產所有關係,而債權反映了動態的財產流轉關係。此兩種民事權利法律屬性不同,對其加以區別設編比較妥當。    相同點:  《德國民法典》與《法國民法典》這兩部資本主義民法史上最重要的法典,本質上都是資本主義的民法典。原因:  二者出臺背景不同  如前所述,兩部法典在產生上有時間的先後順序,這也是二者所體現的特點不同的原因之一。l9世紀初,《法國民法典》出臺於資本主義早期,這個時期,資本主義經濟關係以自由競爭為基本特徵。私人財產所有權獲得了最大程度上的保護,近乎成為一種無限制的私權。  比起《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產生於19世紀末,幾乎晚了一個世紀,此時資本主義發展日趨成熟,該時期的資本主義經濟關係以壟斷為基本特徵。在此時期,法律對於國家和公共利益更為關注,德國社會更加強調對個人作出必要的限制,國家干預也愈發加強。故而,比起《法國民法典》的無限制私人財產權,《德國民法典》對其限制更為謹慎和嚴格。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我是一個胖胖的女生,但是我喜歡一個男生,我該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