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負責人崗位職責
1.1在董事會的領導下,在任期內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依法執業,向董事會及股東會負責或報告工作,確保股東出資收益率不低於社會平均收益率;
1.2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宗旨,誠信服務,保證本企業發展的正確方向。在股東會授權下可對外投資或調整企業發展的方向,並考察洽談或形成意向報批後吸收其他合夥人;
1.3主持制定和組織實施企業發展規劃,人才發展規劃,各項規章制度和企業重大決策;
1.4代表企業對內外簽訂各項合同、協議和合約,也可部分授權其他人草簽,條件具備時補籤認可。嚴格作好企業風險防範,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
1.5兼任企業技術負責人代表企業對外簽發重大諮詢成果報告(結算稽核、標底、招標代理500萬元以上或特殊專案)。對各級負責人或諮詢員的所有與技術有關的工作有權以技術負責人的身份作出讓其立刻更改指令或行為的權利,對自己發出的指令而且實際執行的後果承擔責任或風險;兼任諮詢員同時當某企業部門負責人不在崗時,代為行使其職責;
1.6兼任企業市場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以企業名義對外進行市場拓展、業務聯絡、合約條款洽商或有權利形成意向書,經企業技術、經濟以及負責人同意後組織合同草簽工作;
1.7主持或授權委託技術負責人或專案負責人進行重大業務專案的諮詢,決定執業中重大決策問題,業務質量問題,風險問題的處理;
1.8協調和處理企業部門之間,從業人員之間的利益關係,培育企業團隊精神;
1.9代表企業或委託代理人代表企業以起訴人和被起訴人的身份到庭或出面處理有關糾紛和爭端,對外協調聯絡處理與政府部門的關係;
1.10領導組織處理意外緊急事故,並領導制定和實施緊急方案;
1.11組織並實施企業年檢,企業資質申報和升級;
1.12兼任企業經濟負責人負責3000元以內的開支審批,按規程的規定提出或審批本企業的諮詢收費標準、收費額度或價格以及重大財務收支和分配辦法,報股東會批准後組織實施。特殊情況時可以企業經濟負責人的身份對於過高或過低的服務價格及1萬元以內的開支做出決定,事後應向董事會或其他股東做出充分的說明獲得諒解和理解;
1.13按規程的規定提出或審批人員任免、獎懲、招聘、解聘等事項,對於副負責人及其他各級負責人的任何與工作有關的行為有權作出讓其立刻更改指令或行為的權利,並對自己發出的指令而且實際執行的後果承擔責任或風險;
1.14直接上級為董事會,當與董事會的意見不一致時,應努力說服股東會使其改變董事會的意見,不能說服時保留意見執行董事會的指令。
企業負責人崗位職責
1.1在董事會的領導下,在任期內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依法執業,向董事會及股東會負責或報告工作,確保股東出資收益率不低於社會平均收益率;
1.2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宗旨,誠信服務,保證本企業發展的正確方向。在股東會授權下可對外投資或調整企業發展的方向,並考察洽談或形成意向報批後吸收其他合夥人;
1.3主持制定和組織實施企業發展規劃,人才發展規劃,各項規章制度和企業重大決策;
1.4代表企業對內外簽訂各項合同、協議和合約,也可部分授權其他人草簽,條件具備時補籤認可。嚴格作好企業風險防範,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
1.5兼任企業技術負責人代表企業對外簽發重大諮詢成果報告(結算稽核、標底、招標代理500萬元以上或特殊專案)。對各級負責人或諮詢員的所有與技術有關的工作有權以技術負責人的身份作出讓其立刻更改指令或行為的權利,對自己發出的指令而且實際執行的後果承擔責任或風險;兼任諮詢員同時當某企業部門負責人不在崗時,代為行使其職責;
1.6兼任企業市場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以企業名義對外進行市場拓展、業務聯絡、合約條款洽商或有權利形成意向書,經企業技術、經濟以及負責人同意後組織合同草簽工作;
1.7主持或授權委託技術負責人或專案負責人進行重大業務專案的諮詢,決定執業中重大決策問題,業務質量問題,風險問題的處理;
1.8協調和處理企業部門之間,從業人員之間的利益關係,培育企業團隊精神;
1.9代表企業或委託代理人代表企業以起訴人和被起訴人的身份到庭或出面處理有關糾紛和爭端,對外協調聯絡處理與政府部門的關係;
1.10領導組織處理意外緊急事故,並領導制定和實施緊急方案;
1.11組織並實施企業年檢,企業資質申報和升級;
1.12兼任企業經濟負責人負責3000元以內的開支審批,按規程的規定提出或審批本企業的諮詢收費標準、收費額度或價格以及重大財務收支和分配辦法,報股東會批准後組織實施。特殊情況時可以企業經濟負責人的身份對於過高或過低的服務價格及1萬元以內的開支做出決定,事後應向董事會或其他股東做出充分的說明獲得諒解和理解;
1.13按規程的規定提出或審批人員任免、獎懲、招聘、解聘等事項,對於副負責人及其他各級負責人的任何與工作有關的行為有權作出讓其立刻更改指令或行為的權利,並對自己發出的指令而且實際執行的後果承擔責任或風險;
1.14直接上級為董事會,當與董事會的意見不一致時,應努力說服股東會使其改變董事會的意見,不能說服時保留意見執行董事會的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