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瘦馬180
-
2 # 劉律師o業主委員會
法律規定最基本東西都沒有。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是小區業主解決問題的工具,都沒有。一切都是空。
有了業主委員會,只是解決問題的開始。業主委員會成員還要有符合業主委員會性質的理念和工作原則,才能讓業主委員會不斷髮展壯大,才能有能力解決小區問題。
有了能力了,很多辦法就可以用了,而且,就會知道如何用好,小區矛盾就會不斷得到解決。
-
3 # Chuan003705
收取物業費與物業服務標準是對應的,業主和物業都是運動員,應該有公正的裁判。這個裁判必須是政府機關的派出機構。最直接管理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的是居委會,居委會管不了,就報社群管,最終裁判機構是住建局,住建局有權約談物業公司,以示警告。就像一審、二審、終審。
-
4 # 一殺豬者一
。。。不同的物業費有著不同的物業服務標準。。。清掃頻次,保安標準,綠化養護標準,物業接待標準都不同。。。
。。。第三方評估上海各區域正在陸陸續續推進,由街道層面或區層面統一委託。。。根據每個小區的物業服務合同標準進行測評,是否做到了合同相關內容。。。讓老百姓知道自家的物業是否已經完美履行了服務合同的相關義務,也讓老百姓清晰瞭解到,想要更好的服務只能提升服務標準,調整物業費。。。
。。。鼓勵優質的物業推動物業費調整,提高物業服務合同服務標準。。。
。。。高物業費帶來的是高標準的物業服務內容,帶來的是高標準的物業服務行業監管,形成良性迴圈。。。
。。。一天清掃一次的小區環境怎麼也沒法和迴圈清掃垃圾落地不能超過2小時標準的小區進行對比;只有門崗看門的小區怎麼沒法和一個保安為中青年,配置立崗,2小時迴圈巡邏做好巡邏記錄,配置對講機的小區進行對比。。。
PS:。。。由於物業服務合同草案為業委會擬定,日常物業管理日常執行業委會的配合也佔了很大一部分作用。。。樓主的提問包括相關回答有個大前提即沒有業委會的情況或業委會完美履職,至少不貪不腐,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提交的建議與方案能積極響應。。。對於物業服務企業乃至政府機構,能做的就是讓居民知道自家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未來提升服務標準會有什麼新面貌。。。但是以現有投票制度,不投票視做同意或者視做已表決的多數票。。。決定權在業委會手上。。。
當前物業公司與業主的服務與被服務矛盾很深,大部分矛盾都是因為質量和價格造成的,物業公司認為物業費低提供不了優質服務,業主說物業公司服務差不想交費,公說公有理,媳說媳有理,一方提高服務沒夲錢,一方沒享受不到不掏錢。網友呼籲成立質價相符評價機構化解雙方矛盾較好,大家議論議論怎麼辦為好?
回覆列表
這個提法我認為很好,物業與業主之間的矛盾就是一個質價矛盾,解決這個矛盾比需有第三方參加,這個第三方是那個部門,社群,房管局,市場監督管理局這三個部門都似乎有責任,也都無責任,我認為應該由市場監管管理局充當第三方比較合理。
從矛盾的性質上分析,業主與物業的質價矛盾屬於消費行為,物業服務是商品,高品的消費者是業主,業主委員會集體購買是團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由市場監管局執行。市場監管局做為第三方,監管物業服務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