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年4月18日)
七十六、挪用資金案(刑法第272條第1款)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年4月18日)
七十六、挪用資金案(刑法第272條第1款)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