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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Mr丶杜先生丶

    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年4月18日)

    七十六、挪用資金案(刑法第272條第1款)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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