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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311349192354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提交的設定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單位名稱、基本情況以及申請人姓名、年齡、專業履歷、身份證號碼: (二)所在地區的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概況: (三)所在地區人群健康狀況和疾病流行以及有關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區醫療資源分佈情況以及醫療服務需求分析: (五)擬設醫療機構的名稱、選址、功能、任務、服務半徑: (六)擬設醫療機構的服務方式、時間、診療科目和床位編制: (七)擬設醫療機構的組織結構、人員配備: (八)擬設醫療機構的儀器、裝置配備: (九)擬設醫療機構與服務半徑區域內其他醫療機構的關係和影響: (十)擬設醫療機構的汙水、汙物、糞便處理方案: (十一)擬設醫療機構的通訊、供電、下水道、消防設施情況; (十二)資金來源、投資方式、投資總額、註冊資金(資本): (十三)擬設醫療機構的投資預算: (十四)擬設醫療機構五年內的成本效益預測分析。

    並附申請設定單位或者設定人的資信證明。申請設定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村衛生室(所)、護理站等醫療機構的,可以根據情況適當簡化設定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  規定提交的選址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選址的依據: (二)選址所在地區的環境和公用設施情況: (三)選址與周圍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佈局的關係: (四)佔地和建築面積: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申請設定醫療機構以及由兩人以上合夥申請設責醫療機構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選址報告外,還必須提交由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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