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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瘋子斥候

    文化產品,廣義的文化產品是指人類創造的一切提供給社會的可見產品,既包括物質產品,也包括精神產品。

    狹義的文化產品專指精神產品, 純粹實用的生產工具、生活器具、能源資材等,一般不稱為文化產品。文化是文科學研究的基本問題之一。廣義的文化是指人類創造的一切物質產品和精神產品的總和。狹義的文化專指語言、文學、藝術及一切意識形態在內的精神產品。

    中國的筷子、碗、扇子以及文房四寶筆墨紙硯。

  • 2 # 大佬你好呀

     羅伯特·博羅夫斯基(Robert Borofsky)指出,試圖定義文化“無異於試圖將風兒關入籠中”。以此類推,若想對文化產品給出精準的定義,同樣是件極困難的事情!        下面是很容易在網上或課本里發現的關於文化產品的定義:廣義的文化產品是指人類創造的一切物質產品和精神產品的總和;狹義的文化產品專指語言、文學、藝術及一切意識形態在內的精神產品。這個定義恐怕是最懶的一個定義!懶就懶在如果你把產品兩字替換成形態兩字,會發現原來對文化產品的定義其實就是對文化的定義!按這個懶定義,文化產業名副其實的成了一個筐,什麼都可以往裡裝!        比上述lazybones前進了一大步的是《2009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文化統計框架》對文化產品的定義:文化產品(cultural goods)是傳遞思想、符號和生活方式的消費品,比如書籍、雜誌、多媒體產品、軟體、唱片、電影、影片、音像節目、手工藝品和時裝。聯合國的這個定義,明確指出了文化產品專指象徵意義的生產和傳遞,並且它是一種消費品。按這個定義的邊界,具有實用目的而非象徵意義的科技創新、功能性產品的文化+、具有生產資料屬性的設計產品等都不屬於文化產品。由於聯合國的這個定義具有相對清晰的邊界,顯然具有更強的應用價值。        值得注意的是戴維·思羅斯比(David Throsby)進行的研究,該研究指出文化產品應具有三個特徵:要具有某種形式的創意;必須是象徵意義的產生和傳遞;要體現某種形式的智慧財產權。如果把這三個特徵歸納進對文化產品的定義,顯然會比聯合國的定義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和應用性。按思羅斯比的研究,具有實用功能的科技創新、功能性產品的文化+、具有生產資料屬性的功能性設計產品(但不包括具有生產資料屬性的具有符號象徵的設計產品)、只體現運動技巧而非創意的競技體育,不需要個人創意的教育活動等,都不屬於文化產品的範疇。看斯羅斯比對文化產品的範疇界定,其實更接近國家統計局頒佈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2)》中所涉及到的產品型別。       綜上所述,我把文化產品定義為:文化產品(cultural goods)是指具有一定形式的創意性,具有某種形式的智慧財產權,能傳遞思想、符號和生活方式的物質或精神產品。​​​​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現在錢難爭,所有一切東西都那麼貴,兩個兒吃不上飯呢!請問一下有好辦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