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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長明227588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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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律師楊文戰
那咱乾脆就聊聊“相約自殺”事兒吧。顯然,既然是相約自殺,至少要有二人以上,不管是兩個還是三個,大家相互約定自願共同自殺。如果相約自殺後所有人都真死了,那也就不用分清責任了,反正從刑法角度講,死人是不能被追刑責的。
但是,假如相約自殺但卻有人死了有人活著,不管夫妻相約自殺、情人相約自殺、朋友相約自殺,都死或都活都沒關係,如果有死有活問題就複雜了。活著的人很可能會被追究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為什麼自殺還要追究別人刑事責任?因為很多相約自殺的情況,都有各方互相幫助共同實施死亡計劃的行為。
如果共同準備自殺材料(毒藥、木炭……)、佈置自殺環境、有的甚至要互相幫助自殺,實際上互相都有要致對方“死亡”的行為,區別只是對方是同意死亡罷了。即使是雙方各自實施自殺行為,比如約定跳樓自殺,一方主動跳樓另一方又不想死了,仍可能被追責。比如下面這個案子:
因為相約自殺的行為本身就加強了參與共同自殺者自殺的意圖和決心,所以在相約自殺行為開始實施後,某個參與者要放棄自殺,他也負有阻止或救助其他參與人的義務,違反這個義務,可能就會被追究故意殺人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
相約自殺這種愚蠢的事兒,還是離遠點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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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韓海青
夫妻相約自殺,妻子被追責有什麼法律依據嗎?,答,沒有,就是有人說有,以是魔鬼沒人性的資本主義政權心靈的人才說得出來有的道理。對此你怎麼看?,我看這樣輕視百姓死亡形式的政權不改善,那麼這政權最終會直接走向滅亡。原因是,你政權的百姓就象你家庭父母的兒女,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生不如死的生活,選擇死亡來解決自已生活的痛苦,你還判別人有罪有責任,那這樣的社會百姓的人權在哪裡,為別然,別人生活在無法生活選擇死亡又不報復社會還有罪嗎。你用追責判刑來解決不要別人死亡,這種解決方式,等於在別人安靜的死亡路上在給別人製造痛苦讓別人痛苦地去死亡。這樣是人的政權嗎,比閻王爺政權還可惡。真正要解決不要百姓死亡,那就解決社會怎樣造成別人無法生存選擇死亡的社會原因,改變社會原因解決百姓能正常生存的問題,這才是解決百姓不生活選擇死亡的最終辦法。這就是夫妻相約自殺追妻子的責任百姓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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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制社會下,人的生命是第一位,任何人不得非法奪取別人生命。該死之人,必須透過法律判決,依法執行死刑。夫妻雙方相約自殺,兩相情願,也屬非法無效的。“兩相情願",婚姻可以兩相情願。哪怕違背道義,婚外戀也可兩相情願。合夥作生意,兩相情願。民間借貸,兩相情願……等等。違背道義的兩相情願,法律不保護,但不會主動干預。夫妻雙方相約自殺,雙方都死於非命。法律追究責任終止,因為無法究死人的責任。有一方存活,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約定自殺,等於約定對方死亡,你不僅不阻止,還放任這種情況發生。如果是假約定,對方死了,按故意殺人罪論處。真約定,自己活著,對方死了。視具體情況,該批評教育的批評教育,該判刑的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