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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業務會主任,是被現任天天堵門口,老婆氣的流產,賣房辭職走人的。我是肯定沒有投過票選業委會的,而且不知情。偶爾提出反對意見的業主,都被踢出各種群。現主任經常叫囂隨便舉報。最大後果是被貪汙完業主維修基金和小區廣告費,況且現物業表現不錯。是不是應該妥協,反正不是我一個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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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kavin110794977

    國外的工會,雖然是工人的組織為工人說話,但是是新興的富人階層,否則也不可能保護和補貼罷工期間的補貼。業委會也一樣,本來是為業主服務,最終可能淪為小區特權業主,因為他們監督物業公司,可能會接受物業的賄賂。因為常和物業接觸,也可能獲得物業以及保安的特別尊重,這都可能會造成其他業主的猜疑或不滿。其實,不滿意物業,就一定滿意業委會?

  • 2 # 瀋陽房產資訊

    根據《建設部關於印發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二十九條規定:“經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認為有必要變更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由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要罷免業委會委員或主任,必須經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如果沒有業主委員會提議或者20%以上的業主提議變更業主委員會委員或主任的話,個別業主要求變更業主委員會委員或主任的提議將不被採納,這是為了防止少數業主幹擾小區管理,維護小區安定團結的局面考慮的。

      需要指出的是,並不是經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就可以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或主任,最終是否能夠罷免,必須由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根據規定,業主大會作出的決議至少要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的業主大會,經與會業主的投票權半數以上透過才有效,並且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只有透過這一系列的程式,罷免業主委員會或主任的程式才是合法有效的。

  • 3 # 神隆盈豐

    業主委員會成立時候,沒有經過律師或者法律制定議事規則,罷免條件或者制度等等,這個需要業主提意見綜合討論,修改得來的制度投票,再進行合法性加工等等形成的,不是網上的通用版,例如,業主委員會成員隨著賣房而自動免職等條件,不得擔任本小區業委會成員,或者受到刑事處罰,受到過法院判決強制執行的,與經濟有關的失信的,治安處罰的等等都可以約定為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前置條件!!

  • 4 # 小月雨田

    按照流程,20%或者10%(各省市規定不一樣)業主簽字要求業委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罷免業委會主任,達到要求,業委會不組織,可以要求街辦(社群)負責組織。

  • 5 # 哈哈一笑35

    現在有很多業委會成員不懂物業管理知識和物業相關的法律知識,不知如何給業委會定位,把自己當成小區業主的領導,越權決定應當由業主大會決定的事務。甚至做出很多無法無天的荒唐事來。廣大業主多數人對物業管理知識和相關法律知識也有很多欠缺。個別業委會就會利用這些條件胡作非為。這種現象己經引起黨委、政府的高度關注,正在制訂新的制度、辦法,引導小區物業服務事務走上法治化、正常化的軌道。希望小區物業服務管理越來越好。本人建議:凡是要擔任業委會成員的業主,應當先進行相關知識方面的培訓,經過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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