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不了對公快捷支付的方式,B2B大額對公快捷支付目前是行業空白,原因並不是技術上實現不了,其實技術的實現手段跟快捷支付等等都是一樣的;真正實現不了的原因是央行監管,明文不允許:1.嚴令禁止支付通道查詢企業對公賬戶餘額,銀行也不行(司法保全除外),企業已明意授權的也不行;2.嚴令禁止第三方支付公司開展大額對公賬戶代收代付業務,稅務機關對第三方支付公司出具的付款憑證不予認可,不予開具增值稅發票,企業無發票則無法正常入賬;3.嚴令禁止企業間大額往來資金脫離央行金融清結算系統開展清結算業務,以電子支付形式進行支付的,必須使用對公賬戶的銀行支付閘道器(網銀),委託第三方支付公司進行支付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必須呼叫相應銀行支付閘道器(使用第三方支付時依然會提示你跳轉網銀操作),確保資金流轉納入央行金融清結算系統;以上三條,違背第一條開展業務的的,罰單1000萬起;違背第二條開展業務的罰單5000萬起,情節嚴重的可追究刑事責任;違背第三條開展業務的,罰單3000萬起,可吊銷支付牌照。在以上監管政策之下,B2B大額支付業務實現方案有三:1.B2B平臺自建支付閘道器,然後去跟各家銀行簽訂合作協議,讓銀行允許電商平臺的客戶線上進行電子支付時,跳轉至相應銀行的網銀進行轉賬操作;該方案如果是一家小平臺的話可以歇了,大部分銀行不搭理你,只要有一家銀行沒跟你合作,而你的客戶又恰好是在這家銀行開的戶,那麼該客戶就不能在你的平臺上實現操作;2.B2B平臺找一家正規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儘量找合作銀行數多的三方支付,租用該第三方公司的支付閘道器實現呼叫銀行支付閘道器的功能,由於這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已經與多家銀行合作,不需要你再挨家挨戶找銀行合作了,但是依然要跳轉銀行網銀操作;3.B2B平臺找一家銀行,這家銀行開發了網際網路支付系統,然後雙方合作,B2B平臺公司須在該銀行開立實體銀行賬戶作為備付金監管賬戶,該家銀行依託於自身的網際網路支付系統,在監管賬戶下為參與平臺交易的所有商戶開立電子銀行賬戶,資金流轉統統在該家銀行自身系統內進行,銀行會自行透過其他支付渠道與各家其他銀行合作,實現資金跨行流轉;這個方案需要B2B支付建立自身虛擬賬戶體系,前期準備工作較多,需要自身具備技術實力,換句話說自己花錢招聘支付產品經理和研發經理去;想像快捷支付一樣,僅僅透過驗證手機號、指紋、語音口令等形式實現對公業務的快速支付,可以歇了,目前行業內沒人能做到,不是技術原因,而是需要超高公信力,就算是阿里巴巴,央行也不搭理;事實上,央行對快捷支付是持保留態度的,就算是B2C小額支付,也屢屢出臺各種限額政策,何況B2B大額支付。
解決不了對公快捷支付的方式,B2B大額對公快捷支付目前是行業空白,原因並不是技術上實現不了,其實技術的實現手段跟快捷支付等等都是一樣的;真正實現不了的原因是央行監管,明文不允許:1.嚴令禁止支付通道查詢企業對公賬戶餘額,銀行也不行(司法保全除外),企業已明意授權的也不行;2.嚴令禁止第三方支付公司開展大額對公賬戶代收代付業務,稅務機關對第三方支付公司出具的付款憑證不予認可,不予開具增值稅發票,企業無發票則無法正常入賬;3.嚴令禁止企業間大額往來資金脫離央行金融清結算系統開展清結算業務,以電子支付形式進行支付的,必須使用對公賬戶的銀行支付閘道器(網銀),委託第三方支付公司進行支付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必須呼叫相應銀行支付閘道器(使用第三方支付時依然會提示你跳轉網銀操作),確保資金流轉納入央行金融清結算系統;以上三條,違背第一條開展業務的的,罰單1000萬起;違背第二條開展業務的罰單5000萬起,情節嚴重的可追究刑事責任;違背第三條開展業務的,罰單3000萬起,可吊銷支付牌照。在以上監管政策之下,B2B大額支付業務實現方案有三:1.B2B平臺自建支付閘道器,然後去跟各家銀行簽訂合作協議,讓銀行允許電商平臺的客戶線上進行電子支付時,跳轉至相應銀行的網銀進行轉賬操作;該方案如果是一家小平臺的話可以歇了,大部分銀行不搭理你,只要有一家銀行沒跟你合作,而你的客戶又恰好是在這家銀行開的戶,那麼該客戶就不能在你的平臺上實現操作;2.B2B平臺找一家正規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儘量找合作銀行數多的三方支付,租用該第三方公司的支付閘道器實現呼叫銀行支付閘道器的功能,由於這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已經與多家銀行合作,不需要你再挨家挨戶找銀行合作了,但是依然要跳轉銀行網銀操作;3.B2B平臺找一家銀行,這家銀行開發了網際網路支付系統,然後雙方合作,B2B平臺公司須在該銀行開立實體銀行賬戶作為備付金監管賬戶,該家銀行依託於自身的網際網路支付系統,在監管賬戶下為參與平臺交易的所有商戶開立電子銀行賬戶,資金流轉統統在該家銀行自身系統內進行,銀行會自行透過其他支付渠道與各家其他銀行合作,實現資金跨行流轉;這個方案需要B2B支付建立自身虛擬賬戶體系,前期準備工作較多,需要自身具備技術實力,換句話說自己花錢招聘支付產品經理和研發經理去;想像快捷支付一樣,僅僅透過驗證手機號、指紋、語音口令等形式實現對公業務的快速支付,可以歇了,目前行業內沒人能做到,不是技術原因,而是需要超高公信力,就算是阿里巴巴,央行也不搭理;事實上,央行對快捷支付是持保留態度的,就算是B2C小額支付,也屢屢出臺各種限額政策,何況B2B大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