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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允吾心安

    根據孩子的不通年齡段處理方法不一樣

    哺乳期的孩子,以歲母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父親則需按月按法院判決或雙方協商的數額支付孩子撫養費。

    2週歲以下的孩子一般隨母親生活,也有可隨父親生活的,例如有如下情形: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不合適與自己共同生活。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自己隨其生活。3,其他原因子女無法隨母親生活,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歲以下子女隨父親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

    2歲-10歲的孩子,可協商解決,不能達成協議時,由法院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考慮父母的具體情況判決。

    10週歲以上的孩子,應考慮子女的意見。

    所以2歲以下孩子沒有特殊情況一般隨母親生活較多。2歲以上就要看各自可以帶給孩子的生活條件而定,如果對撫養權勢在必得,可以留意儲存一些對方不利於撫養孩子的證據。十週歲以上的以孩子的意願為主要意見,不過這種事情讓孩子選擇還是比較殘忍的,最好大人能協商解決。

  • 2 # 卡布奇諾電影

    第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只有在母親患有嚴重疾病或存在其他不適合撫養小孩的情形時,才會考慮將孩子判給男方。

    第二,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三,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 3 # 任律說法

    關於離婚的時候,孩子撫養權的問題,首先是建議夫妻雙方能夠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了的話,可以透過起訴的方式由法院進行判決。但是法院判決孩子撫養權的時候,參考的也只是一些原則項的規定。

    比如看哪一方更有利於孩子成長。這個一般指的是哪一方的收入更多一些,教育程度更好一些,或者哪一方帶孩子的時間比較長,孩子的依賴度比較大等等。

    第二一方面就是看孩子的成長環境是否穩定。比如哪一方的父母可以幫忙帶孩子,或者一直在帶孩子,孩子在這個地方生活的時間比較長,已經比較熟悉了,那麼我們就考慮把孩子撫養權判給這一方。

    除此之外,法律上還有一些特殊的規定,比如兩歲以下的孩子一般都是判給女方的。十歲以上的孩子,可以聽取孩子自己的意見。兩到十歲之間的就按照我們上述的標準,由法院進行酌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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