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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土地使用證,四鄰不簽字,也可以辦理土地使用證:  在房屋建成後,當事人向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然後根據《土地登記辦法》第九條之規定,將地籍調查表提交給四鄰簽字確認,如有鄰居拒絕簽字,可向國土資源局說明情況,按違約缺席指界程式處理:  

    1.根據1993年頒佈實施的《城鎮地籍調查規程》規定,違約缺席指界的,根據不同情況按下述辦法處理:如一方違約缺席,其宗地界線以另一方所指界線確定;如雙方違約缺席,其宗地界線由調查員依現狀界址及地方習慣確定;將確界結果以書面形式送達違約缺席者。  如有異議,必須在15日內提出重新劃界申請,並負擔重新劃界的全部費用,逾期不申請,兩條確界自動生效。指界人在認界後,不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蓋章的,參照上述規定處理。因此,鄰居拒絕在權屬界線協議書上簽字,國土資源局可參照上述規定按違約缺席指界程式為申請人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2.具體操作程式為:  國土資源局於現場指界四日前向申請人和鄰居分別送達《現場指界通知書》。指界當日,均出席指界且無異議簽字的,按正常程式辦理;若鄰居缺席或雖出席但無理由拒絕簽字的,指界結果以申請人指界為準,由國土資源局將《指界結果確定書》送達缺席指界人,對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收到《指界結果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重新指界申請,並承擔相關費用,逾期不提出的,之前指界結果自動生效,國土資源局以此為據為申請人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為妥善處理相鄰關係,儘量化解矛盾與糾紛,國土資源局應充分發揮調解職能,促使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在按違約缺席指界程式辦理前,國土資源局會組織各方到場,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弄清拒不簽字的原由,以便及時處理爭議,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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