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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張大志l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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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春風HR
都要辭職了,還籤什麼竟業協議,完全可以拒絕簽訂。
竟業協議的簽訂,必須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籤訂,勞動者不同意簽訂,用人單位是不能強迫員工簽訂的。
一般約定竟業協議,是需要員工在入職時隨著勞動合同一同簽訂,或者是員工在發生工作調動晉升到重要管理崗位或是機密崗位時才簽訂的,基本上不會在員工提出辭職後要求籤訂。
對於用人單位如果執意要在辭職時要求籤訂競業協議,作為勞動者如果不能拒絕,那麼就要和公司好好談條件。
通常情況下,競業協議的月補償標準至少是員工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50%,低於這個數都是不合理的。那麼用人單位如果執意要在辭職時與勞動者之間簽訂,勞動者完全可以提出更高標準的補償,比如月補償標準到工資數的80%。
畢竟都要準備離職了,突然冒一個競業協議出來,這不是給自己找工作的路無形中關閉了好大一扇門嗎?擋了自己的財路,那總得有地方還回來吧。如果是一入職時就簽訂,50%無可厚非,這是彼此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但人都要走了簽訂這個,相當於倒打一耙,這太不合理了。
總之,勞動者要好好利用雙方平等協商簽訂的這一個原則,與公司好好協商簽訂,如果單位以拒絕辦理離職手續來強迫勞動者簽訂,這也是不合法的行為,即使被逼簽訂,那麼這份協議本身也是無效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或勞動監察部門申訴。
個人覺得,這種離職才想起籤競業協議的公司,本身就不是什麼規範的公司,估計也不會賠什麼補償金,所以勞動者還是及早拒絕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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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劉軍偉律師
對勞動者來說,離職時是否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有選擇權,可以籤,也可以不籤。如果籤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競業限制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支付競業限制補償費,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該協議。對於用人單位來說,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最好的時機是入職時以及加薪時,離職時是否能夠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主動權已經不在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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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受到威脅時,都可以拒絕幹一些事情。更何況是,拒籤敬業禁止協議,沒什麼不行的,但是你不籤意圖就很明顯了——想去競爭對手的公司,那老闆不會放過你。
如今外部環境不太好,小公司能活下來就是虎口奪食,老闆絕不會嚥下這口氣,接下來就會不斷找你的麻煩。不止小公司,大公司如微軟ibm谷歌都有過類似事件,公司不會放手。
關於敬業禁止協議有一個大部分人都不知道的秘密——協議有效的前提是在你的離職,協議有效期,內按月給你支付一定的報酬。如果不支付,簽了也是白籤。
真正讓我困惑的是一個人得多沒能耐,換工作才只能去競爭對手的公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