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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風11606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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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樓市達觀
2004年1月1日起執行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印發《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中有規定:
第十二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於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佈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並每年不少於一次公佈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佈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覆。
也就是說,物業公司不僅有義務公佈物業費的收支,花費用處,餘額等明細情況,在業主提出質詢時,也應當及時答覆。
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中的義務主要有:
1、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依法經營;
2、接受業主委員會和全體業主的監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應當提交業主委員會審議,並經業主委員會認可;
4、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建議透過業主委員會與物管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可以透過業主大會解聘物業公司,另行聘請
先謝你邀。
“小區物業沒有收支狀況公示,”這是物業公司的通病,總是藏著掖著的,就怕業主知道什麼。
按照發改委、原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佈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並每年不少於一次公佈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物業公司不公示收支,剝奪了業主的知情權,就屬於違規,你可以向物業行政部門投訴,但以此為由拒繳物業費站不住腳,頂多行政部門會責令其整改而已。
至於任意漲價問題,個人感覺如果你的描述屬實,完全可以拒繳。
物業費的價格標準,是業主與物業公司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事先約定的,不得擅自更改。
如果要進行調價,必須召開專題業主大會,按《物權法》規定,這類事宜須經你小區雙過半(業主人數、面積)表決同意後,再報當地價格部門備案,方可按新標準實施。
因此,你完全可以要求物業出示調高物業費價格的依據,若其不能出示,就完全可以拒繳。
也可以直接舉報到價格部門,要求其前來核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