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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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張同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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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北溪明
當然可以。
老百姓在法律途徑中維權,經常會碰到不服有關部門的處理決定。
這個時候就要根據書面的處理決定仔細解剖,找出決定書上違反法律法規、適用法律錯誤的表述,或者針對性地尋找新的支援依據、證據,然後再重新擬訂一份邏輯準確,簡明扼要的申訴向上一級受理部門遞交。
法理越辯越明,任何案件的處理都必須公平公正、符合法律法規,才能真正讓當事人心服口服,案結事了,社會才能和諧穩定。
現在,廣大老百姓的維權意識正在加強,這對促進我們國家的法治建設也會產生有益的推動作用。當然,走法律途徑維權,首先要了解法律、理解法律,掌握法律規定之間的邏輯關係,才能正確利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目前的法律法規實在太多,紛繁複雜,沒有一定法律基礎的人想要用好法律,可不是個簡單的事。這個時候就要學會用關鍵字在網上搜索,找出同類案例的處理方案進行參考,慢慢琢磨了。當然,如果經濟條件允許,還是把這活讓給專業律師,畢竟,有些案源不足的律師也在等米下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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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聖義韓律師
你說的應該是生效判決後的申訴吧?也就是已經申請再審過了,但被駁回再審申請。這種情況就不能再次申請再審了,否則每個案子都這麼再審下去,則浪費國家司法資源,司法機關也會不堪重負。
所以,申訴後駁回不能再次申請再審 ,不過你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如果檢察院受理你的抗訴申請,認為生效判決確實錯誤,或者有法官貪汙受賄等情況,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抗訴,則法院必須再次啟動再審程式對本案進行再審。
由於法治、民主、科學是解決問題的三個不同層次,而申訴理由是隻能由審委會基於終審判裁有矛盾之處所給出,因為再審承辦人的職責就是對終審質量問題的把關,且對申訴處理決定的不服就是對申訴處理決定承辦人在對案件質量把關操作上的不服,故此時的不服所體現的就是再審承辦人的操做不符合科學的要求,而這已超出了申訴決問題的範圍,顯然,若申訴處理決定解決了終審中所存在的矛盾,那就是不服之人纏訴的問題了,否則,再審承辦人就一定存在違紀枉法的問題!但違紀枉法的問題只能到相應級別的紀委國監委去舉報。因此,這個問題是不能再申請的。真冤假冤,到底是纏訴還是違紀枉法,二者心居其一,刑責面前,一律平等,監察法的作用就是讓雙方的對應風險對應承擔!